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刑事司法层面的矛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0:32:31 355 人看过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对基本范畴,是刑法中两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行为评价标准。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

刑事司法层面的矛盾及其解决

其一,矛盾的表现。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种评价标准在刑事司法中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观念的对立:

1.社会危害性根据论。这种主张忽视刑事违法性而单纯以社会危害性作为指导司法活动的标准。

2.刑事违法性根据论。这种主张忽视社会危害性而单纯以刑事违法性作为指导司法活动的标准。

其二,矛盾的解决。

只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种评价标准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刑事司法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和完成。具体而言,在罪与非罪的区分中,需要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作为共同的评价标准;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中,主要是以刑事违法性为评价标准;而在罪轻与罪重的区分中,主要以社会危害性为评价标准。

1.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一,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对罪与非罪的区分。这一但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对所有具体犯罪之罪与非罪的区分都有制约作用,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所有犯罪来说都是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进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判断的过程是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价的过程,而得出的结论是刑事违法性的有无,故同时也是一种刑事违法性评价。可见,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区分罪与非罪的过程,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共同发挥评价标准作用的过程。

第二,情节犯之罪与非罪的区分。对情节犯来说,情节是否严重(或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而进行情节是否严重(或是否恶劣)的判断的过程就是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价的过程,评价的结果是刑事违法性的有无。由此可见,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或是否恶劣)以区分情节犯之罪与非罪的过程,也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评价标准相结合发挥作用的过程。

2.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刑事违法性作为评价标准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刑事违法性不仅确定了刑法调整的行为种类范围,而且还进一步将这些行为类型化,即将其区分为不同的具体犯罪。不同的犯罪即属于不同的刑事违法类型。

3.罪轻与罪重的区分。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其提出的罪刑阶梯就是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为标尺建立的。刑事违法性标准的量化评价功能是很有限的,而社会危害性标准具有较强的量化评价功能,因而其在罪轻与罪重的区分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可以说,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过程中,社会危害性标准发挥着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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