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24:12 271 人看过

[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被滥用时,对其人格的认可并不符合赋予其人格的本来目的,就产生了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必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的特征有:按照法律关系的实质而不是外在形式来处理,实行人格否认推定;内容广泛而丰富;举证责任倒置等。在适用上要把握其适用的要件:注册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主观上有逃债的恶意;结果上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是将公司与其背后者股东的人格视为一体,追究公司和其背后者股东的共同的连带的责任,同时,要禁止该制度的滥用,建议通过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特征适用要件禁止滥用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概念及法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于其股东,可以独自起诉、应诉,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资格。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三大支柱。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勃兴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2006年之前,我国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的一人公司,而对一个自然人开设一人公司则是禁止的。

一人公司的形式得到法律认可,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单一投资者可避免一次经营失败导致的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的风险,认可一人公司也是鼓励投资创业的重要措施。但同时也带来了弊端。有限责任是一柄双刃之剑,既然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因一人股东之意思就是公司之意思,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可能性,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的场合。[1]

因此,凡于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中明文认可一人公司者,无一例外,皆同时规定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的适用,以规制一人公司,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规范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在大陆法系德、法等国就是所谓的直索制度,直索指法人在法律上独立性的排除,假设其独立人格不存在之情形[2].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当一人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公司背后股东滥用时,可以断定一人公司之股东已经无视公司独立人格之机能,于是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该一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将一人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同一主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透过公司法律形式独立这道面纱,去发现面纱后面的真相和实质,并按照法律关系的实质而不是外在形式来处理,使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使法律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责任公平、合理地分配于当事人之间。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一人公司独立人格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它不但未动摇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根基,相反,由于有了人格否认原则的补充,制止了股东滥用一人公司人格从事欺诈等不法行为谋取私利,使公司人格独立的不合目的性得到了有效地纠正,使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获得较充分的补偿,形成法人制度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与一人公司法人格独立共同构筑了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中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的功能互补的两极,而其中任何一极坍塌,都会影响另一极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3]

2.部分性、相对性。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与因公司解散、破产或被责令撤销而导致公司人格消灭的效力完全不同。它否认的法律效果仅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仅限于就该否认的具体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它只是在某些情形下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其他目标而言,这堵墙依然存在。因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并不及于其他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全面、永久的剥夺,不具有绝对的对世效力。一人公司在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又恢复其法人机能,一人公司法人格依然为法律所承认。

3.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广泛而丰富,适用于合同、侵权、破产、税收等领域。它的适用不是基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行为,而是根据公司人格被人为地滥用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司法解释在新《公司法》之前就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如司法解释规定,对注册资金不实、抽逃出资或行政单位操纵下属企业随意调拨企业法人财产等实质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由企业开办者、出资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我国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已有法人资格否认的裁定,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宁夏无线电一厂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将该厂下辖的6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公司同时宣告破产,一并进行破产清算。[4]

4.禁止复数设立。为了防止个人企业通过对个人财产无限细分,减少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也禁止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再行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但我国新《公司法》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则无此限制。

5.举证责任倒置。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该规定可看出,对一人公司实行公司人格否认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即对任意一人公司,都是假定它会滥用有限责任来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纠纷,由股东方负责举证自己没有滥用有限责任。但是允许股东以反证的形式推翻这种推定。这也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内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00: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什么是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法对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有什么限制
    一、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1、再投资的限制(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23-05-05
    246人看过
  •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逃债行为的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实施至今已有9年多。在这期间,公司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发展,公司法存在的缺陷也慢慢暴露出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重要更是迫在眉睫。在我国执行难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使其从本质上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保全措施不力,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而造成执行难。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得
    2023-04-10
    353人看过
  • 是否只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
    是的,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国家中也称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英美法中的公司法人与大陆法有所不同,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且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形式多样,大体上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种。集资型公司类似西方国家的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而成立,为企业联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非集资型公司属单一企业性质,如钢铁公司等。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2023-06-17
    175人看过
  • 公司债务责任分析: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限制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能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股东以其应缴出资承担公司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
    2023-07-06
    139人看过
  • 一人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新设规定,构成了对公司社团性的突破。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现财产、人格等方面的混同,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防止一人公司人格被股东滥用,新公司法设立了股东连带责任等制度予以防范。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应债权人的请求,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与20条第3款规定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区别是,20条第3款负举证责任的是债权人,64条负举证责任的是股东。新《公司法》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股东来证明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公司的债权
    2023-08-17
    148人看过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本质与魅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1、股东的单一性。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2、资本的单一性。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单个
    2023-07-12
    301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和一人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和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一个人有限公司的区别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2、年报的区别:3、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笔者建议要谨慎选择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理由如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也需要提供公司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是一人有限公司也要提供另外一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公司监事。知识拓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
    2023-03-07
    429人看过
  • 公司债务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关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挂名股东对外承担什么责任挂名股东要对外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03
    362人看过
  • 一人公司犯罪主体及其司法认定一人有限责任
    一、一人公司的犯罪主体资格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人格独立性,具有商事法律主体资格,但对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刑事法律主体资格,亦即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却存在诸多争议。否定论认为,一人公司犯罪中,公司意志其实就是股东个人的意志。从表面上分析,单一股东完全控制了董事会、监事会,整个公司的运作由其一人独掌、整个公司的盈利由其一人独享。笔者认为,不能把单一股东的犯罪意志与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简单等同。从主观上来看,一人公司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就具备独立性。单一股东作出决议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从客观上来看,一人公司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效果归属于法人本身。诚然,单一股东对于犯罪行为的形成、发展、顺利终结起主导作用,但充其量该单一股东仅仅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执行者,故不具备独立性。单一股东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人公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单独并不能构成自然人犯罪。否定论认
    2023-04-29
    343人看过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格式是怎样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格式是怎样承诺书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已知晓,在办理(一人有限公司)时,目前没有本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特此承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此规定,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字:年月日二、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
    2023-04-13
    455人看过
  • 能否通过认缴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来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点不同规定:(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
    2023-07-11
    282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是怎样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1、股东的单一性。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2、资本的单一性。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单个
    2023-07-12
    386人看过
  • 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应为公司股东,但也有学者建议将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扩大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笔者认为:扩大适用有违法理,理由如下:(1)《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十分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如果将责任主体扩大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则并非是法律扩大适用的问题,而是另行造法的问题。(2)《公司法》之所以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是因为,只有公司股东才受到公司
    2023-06-09
    495人看过
  • 严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引进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财产与一人股东的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完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有种途径:首先,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要求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必须登记在册,避免暗箱操作。其次,建立基本储备基金制度,充分发挥银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公司必须将一定款项存到指定银行,如果公司资金在运营过程中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最后,工商、财政、审计抢救无效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的监督,主要是强化年检制度,严格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
    2023-06-09
    38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30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背景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1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什么类型的公司,如何认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性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8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
    • 企业法人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30
      是的。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一人有限公司”每年的年检都要出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的合计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13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但最近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了认缴资本,各地也出了一些实施意见,具体可以去问问当地工商局。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