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金作为社会保险体制中对于不幸身故者遗属的经济补偿,其本质上是一种对家庭成员的抚慰性质的款项,而并非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或者债务。
因此,根据相关法规,这笔款项必须全额支付至亲属手中,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截留。
换句话说,工伤死亡赔偿金可以直接划拨到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之中。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受益人,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关于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的争议。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在分配工伤死亡赔偿金前,首先应当将丧葬费用予以扣除。
接下来,我们需要计算出每个受抚养亲属所应获得的抚恤金额。
至于一次性的工伤死亡补助金部分,我们建议参照法定继承原则,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均等分配。
如果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总额超过了实际应得的金额,那么我们应当首先扣除丧葬费用,然后再按照依法计算得出的抚恤金以及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比例,对受抚养亲属抚恤金与工伤死亡补助金进行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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