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7 21:51:22 405 人看过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标准,法条原文分别以“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作为决定量刑幅度的前提要件。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非法行医人对就诊人身体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的态度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只有在故意犯罪情况下才能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罪责,否则这种后果的发生只能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视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因为刑法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主要依据他对其危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所持的心理态度,对于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仅是辅助因素。非法行医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对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规定,为了一己私利,而一意孤行的故意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该从结果加重犯的角度来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没有故意;例如,某甲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门诊从事诊疗活动已10年之久,2001年10月份的一天,某甲在为某乙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该案中某甲实施了非法行医的基本犯罪行为,长期从事非法行医诊疗活动,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前提条件,也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后果,基本犯罪与加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责范围的结果。就该案而言,某乙的死亡就是加重结果,因为某乙的死亡已经超出了某甲非法行医的犯罪故意,同时又是某甲非法行医行为所导致引发,与某甲的非法行医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之所以要追究犯罪行为人对超出基本犯罪故意的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脱离因果关系,抛开因果关系去办案,就可能发生主观归罪的偏颇。假如该案中某乙在家自行生产因为大出血、昏迷后被送至某甲处抢救无效死亡,且某乙的死亡与某甲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结果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非法行医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身体的伤害、死亡的加重后果发生可能预见。如果说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非法行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那么,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便是其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仍以该案为例,假如某乙在某甲处顺产一男婴,生产当时母子平安,当某乙得知是久盼的男孩后,极度兴奋情况下,引发心肌梗塞死亡。如此,则死亡结果便为某甲所不能预见,某甲的主观上没有罪过,自然也就不应对此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7日 0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下:1.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出售、出租、制造、变造其产权的载体实物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2023-08-15
    496人看过
  • 如何判定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一、直接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因为直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后果的产生,这时我们可以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定,判定的方法是看直接过失行为是否是危害结果出现的必要原因?假如行为人没有这个直接过失行为,那么这个危害后果就不会出现,此时就认为直接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对直接过失行为人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刑事处罚。反之则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二、管理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管理过失行为因为并不直接对应危害后果,在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会存在中介物或中间人,此时我们不能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断。我们在判断管理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的产生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说,管理过失行为人虽然并不是危害后果的直接实施人,但如果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通常会产
    2023-04-12
    202人看过
  •  绑架罪行的刑罚与死亡结果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绑架罪分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两种情况。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后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导致人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时,罪犯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以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致死怎么判刑?绑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
    2023-08-23
    253人看过
  • 如何处理员工违法行为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可以的,员工的违法行为并未构成刑事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的严重违法行为,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如何规定员工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以上规定限制:(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
    2023-07-03
    121人看过
  • 医疗赔偿的计算方法:医疗损害程度与死亡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
    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2、丧葬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死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4、医疗损害死亡的其他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2023-07-14
    378人看过
  • 故意伤害行为与伤情因果关系
    一、故意伤害行为与伤情因果关系犯罪是主客观的统一,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也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在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犯罪客体只有通过表现于外部的危害行为才会受到侵犯,犯罪主观方面只有外化为犯罪客观方面才能为人所认识并具有法律意义,犯罪主体则只有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才成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都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而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在我国刑法学
    2023-04-30
    214人看过
  • 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复杂,被害人的死亡可能直接由交通肇事的行为引起,也可能由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所致,还有可能由其他原因导致。实践中必须分清致死的直接原因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适用,必须以“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死亡结果是由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行为人事后逃逸,对行为人只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量刑档次,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如果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即使立即救助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生命的,也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因为被害人的死亡仍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导致,与逃逸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证实了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方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自诉人与被害人的区别1、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
    2023-08-17
    450人看过
  • 判刑与伤害行为的关系
    不是有意伤人并且造成他人的身体严重伤害的,也是要进行判处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伤包括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使人肢体残废或毁容以及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打架伤人如何判刑打架伤人的判刑: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
    2023-07-01
    150人看过
  • 非法行医的恶果:谁该为死亡负责?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后果是: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犯非法行医罪并导致患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为职业犯,要求犯罪人以此为业,若是第一次行医就致人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
    2023-07-06
    302人看过
  •  医疗事故与死亡罪行的法律关系
    根据患者死亡的情况,医务人员医疗过失的性质如果较为严重,那么相关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患者死亡的情况,医务人员医疗过失的性质如果较为严重,那么相关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定义、量刑】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释】本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
    2023-09-17
    141人看过
  • 由谁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受害人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在证明因果关系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污染环境罪可以适用缓刑,但需要查看其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一、由谁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受害人承担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除非污染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的因果关系。二、污染环境罪是否适用缓刑环境污染罪是否适用缓刑,要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023-06-05
    439人看过
  •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概念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两者的关系错综复杂。二、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特征。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犯罪行为则总是犯罪心理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2.相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存性,在犯罪人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独立存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心理也
    2023-04-13
    444人看过
  • 对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再认识
    [关键词]:玩忽职守因果关系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起长期以来,玩忽职守行为较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很大损失,但往往打击不力。究其缘由,其中之一,即是司法界对玩忽职守罪的构成,尚有理论上的歧见。案例一,2003年5月16日22时40分,被害人程某的家人接到李某电话,李在电话中声称程某在其手中,要程家将30万元现金送到县城开发区,否则就将程某杀害。程家人放下电话即向110报警,110接警员陶某(临时工)在22时46分按到报警后,因听不清程家人讲话,叫其前去登记。后程某家人即又赶到县城公安分局报警,正在处理其他案件的值班民警王某,对程某家人的报警,既未登记也未出警,亦未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便叫程家人到县开发区派出所报警。程家人只得又赶至开发区派出所,该所值班民警接警后在辖区内找寻程某。次日凌晨1时许,未拿到钱财的歹徒李某、杨某将被绑架的程某杀害。2004年7月19日,检察院以警察王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
    2023-06-11
    231人看过
  •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强调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且认为这种“可能性”应以社会的一般见解来衡量,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经验认为有可能性即认为有因果关系,这比必然因果关系要求内在、本质的必然关系,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更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的信赖利益。而且缔约过失责任本身就是过错责任,有主观要件的要求。而相当因果关系正考虑了人的主观因素,与排除人认识因素的必然因果关系相比,自然更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均予以满足时方可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想要认定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缔约过失,那么就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即一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二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三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四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同时存在
    2023-08-17
    41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如何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1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内在联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条件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赔偿之责,反之,不负任何责任。由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比较困难,故对其责任认定应以司法鉴定为依据。
    •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即上的因果关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如何去理解死亡损失的非法行医行为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09
      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是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只有在故意犯罪情况下才能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罪责,否则这种后果的发生只能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视之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如何理解非法行医罪之 非法行医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因此只要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像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一样从事医疗业务活动,就是非法行医。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医疗业务活动合法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必须将主体资格不合法与不合法的主体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认识非法行医。借用公式形式表示非法行医行为,即为: 非法行医=非法主体+擅自行医 在这一公式中,非法行医之违法性主
    • 如何认定非法行医致死的因果关系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5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没有故意;例如,某甲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门诊从事诊疗活动已10年之久,2001年10月份的一天,某甲在为某乙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该案中某甲实施了非法行医的基本犯罪行为,长期从事非法行医诊疗活动,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