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通知书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23:31 147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以上几条均规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的问题,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多争论。争论主要是围绕发出执行通知的合理性、必要性问题展开的。笔者列出以下几种观点:

(一)执行依据重复或不明确。这种观点认为,执行案件的直接依据应当且只能是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执行的仲裁文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如果以是否发送执行通知书作为启动执行程序的前提,必然会改变执行案件的依据,即由确定实体权利的法律文书,变成了启动程序的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期限的混淆。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送的同时,载明了一个新的自动履行的期限。在长期实践中,这个新的期限往往对当事人造成一种误解,即认为只有不按照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才导致被强制执行的后果,而对先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置之不采。

(三)执行通知书起到负面作用。由于我国尚处于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初期,许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被执行人又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本无视判决文书的法律效力。败诉后常抱以侥幸心理,认为不履行义务,也不会有严重后果。而执行通知书的发放,无疑使这些被执行人敏感地迅速地作出应,认为强制执行即将来临,往往转移、抽逃、隐匿财产,以达到不被强制执行的目的。这就为执行难埋下了伏笔。

基于执行通知书发送带来的种种新问题,持否认说的同志,建议提请立法机关取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发送执行通知书的规定。考虑法院从受理执行申请或移交执行开始,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以达到执行目的。之所以不再给予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的机会,是因为先前的生效文书就已限定了一个履行期限,被执行人用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表明了他默视或放弃这样的权利,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具有可行性。

笔者认为,执行通知书的发送,的确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些困难,有人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执行通知书本身在诉讼程序上是有它自身作用与价值的。这一点在立法上的确定与完善是有目共睹的。

1、执行通知书产生的前提。

首先,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都会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在法律文书送达时起,履行期届满之前,不上诉却又明示拒绝履行的,或履行期届满却又默示不履行的,视为拒绝履行。则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次,《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为六个月。申请人在符合上诉两大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被受理后,执行员就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从执行通知书产生的进程来看,它是对权利人权益的再次确认,并赋予了时效保护。

2、执行通知书的性质及作用

根据《民诉法》第221条、第222条、第223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其前提和依据都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些规定反映出,在立法上就确定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它成为启动执行程序的法定必经程序。

3、不发送执行通知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如果不履行发送执行通知书这样的执行程序,而直接强制执行,是否会产生不良后果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强制措施的直接采用,实质上剥夺了法律赋予被执行人的再一次自动履行机会。其次,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员对案件会有审查的过程,并且是允许被执行人享有抗辩权和辩护权的。直接强制执行,无疑又一次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再次,执行工作是民事诉讼中末期的程序,在目前尚无立法上的约束规定的情况下,一旦直接、粗暴采取措施,可能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经济损失。被执行人势必会采取国家赔偿的诉讼来弥补,如此便造成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浪费。

笔者基于以上认识,对执行通知书存在的合理性、其程序上的价值与作用,提出另一种观点即肯定说。

(一)关于执行依据。笔者认为,我们开展执行工作的实体依据,自然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执行启动程序的依据,应该是执行通知书。应该看到,通知书所强调的重点,在于给被执行人一次新的自动履行期限,着眼点在时间、而被执行人所履行的义务内容,仍旧是生效文书所规定的。由此可见,执行依据的实体权利不变,变的只是履行时间。

(二)关于执行期限。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自然该是生效文书上所确定的。而执行通知书再次赋予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权利,是否多此一举呢?当然不是,应该看到这种做法的积极性。这样的时限给予,可以让其有充分时间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额外经济损失。还能起到缓解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和心情,稳定社会的作用。

(三)关于执行通知书发送产生的消极作用。执行通知书在送达被执行人处后,其可能促成当事人抽逃资金,变卖、转移、隐匿财产。这也是执行工作开展困难的难点所在。必须指出,不能因为执行通知书带来了消极作用就否定其在程序上的价值与作用。这突出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当事人利用规则逃避利益损失的予盾。矛盾的产生并不是执行通知书本身所带来的。况且,即便取消执行通知书,当事人也可以在更早的诉讼阶段,即预见败诉时或败诉履行期间,做以上逃匿行为。所以想指望通过取消通知书的发送来达到执行顺利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对此问题的解决,民诉法规定了先予执行、申请保全制度,同时《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26条第二款也作有规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以上这些制度的确立,被用以防范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

此外小议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问题。《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此看出,迟延利息适用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迟延金适用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理解迟延利息和迟延金的性质有助于执行工作完善的开展。迟延利息和迟延金是一种特定的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性手段。强制性体现在立法上的规定,且需加倍支付上。需要指出的是,迟延利息和迟延金的性质上仍是民事补偿性的,而非行政处罚行为。此制度的确立,是在法律上取得一种预定效果,让当事人尊重法律,尊重审判,自觉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4: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浅析代位执行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又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关键词】代位执行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关于代位执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实际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到代位执行这一问题。所以正确使用民诉法关于代位执行的相关规定,以此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具有积极的探讨意义。一、代位执行的性质代位执行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义
    2023-04-21
    235人看过
  • 执行担保制度探析
    执行中担保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相当多,在整个执行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量,是人民法院执行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关于执行中的担保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却较少,而且规定的较为简单、笼统,执行人员在司法操作中对一些问题处理存在一定的分岐甚至会凭感觉走,导致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完全发挥其在执行中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执行担保制度中的涉及相关关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并做一定的分析。一、执行担保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民事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可归纳为:在执行中,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存在着暂时困难,无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得到人民法院许可,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以上概念可以得出,执行担保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执行担保所涉及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这里所指的执行程序是指案件中的胜诉权利人向法院申
    2023-04-25
    55人看过
  •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中还有一种自我管辖。如《行政复议》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样一种自我管辖是违反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公正的法律原则。自我管辖的设置既不符合基于领导权而产生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也不符合基于监督权而产生的复议管辖权。是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极度忽视,产生的直接结果是使当事人丧失对行政复议的信任。(三)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差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某种角度而言,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就会变成空中楼阁。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差,具体表现在:1、在法律意识上,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应该有较强的权利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治民不治官、官本
    2023-06-06
    364人看过
  •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浅析(上)
    论文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5条、第78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2023-06-05
    244人看过
  • 浅议提级执行制度的构建
    所谓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该制度为2007年我国民诉法新增制度之一,与督促执行制度、指令执行制度共同构成法院执行监督体系。提级执行作为执行监督三大制度之一,过去一直处在探索阶段,各地法院也积累不少经验,为立法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该条规定从立法上正式确立提级执行制度,它的建立对于排除违法干扰,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新法条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又未有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如何准确应用提级执行制度对于从事执行监督的法官来说无疑提出了挑战。笔者结合执行工
    2023-06-06
    371人看过
  • 浅谈委托执行制度之完善
    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活动的困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的补充,但因现有的委托执行制度存在较大的滞后,使委托执行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委托执行效果不佳。一、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一)委托执行案件少,委托执行效果差。因一部分案件立案早,往往超过一个月以上。如要委托执行还需经受托法院同意,这使许多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得不到委托执行。另一原因是由于申请人顾虑地方保护主义,受托法院不会全力给予执行,不能全面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实践中委托执行率低,因大多数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难度大,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难找,要花较大的精力、财力,在重视申请案件的同时自然就会轻视委托案件,导致委托执行效果很差。(二)委托执行不及时、委托法院催办执行不
    2023-06-06
    217人看过
  •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瑕疵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如果公司存在这种情形,那么它就会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其他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从理论上讲,公司设立瑕疵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并且自始否认其法律人格的存在;然而,这种消极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简单地消灭,往往会对第三人、股东及公司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可见,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但是,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目前典型的有以下三种:(一)瑕疵设立有效。这种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推定《公司法》有关注册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的确定性证据功
    2023-06-09
    321人看过
  • 浅析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概述1、人事争议仲裁的涵义、作用和基本原则。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纠纷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权力与司法程序相结合进行依法调解和裁决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它具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等重要作用。与传统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2、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1996年5月24日国家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6日人事部下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这便是我国人事争议仲裁的提出与行政设立。二、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2001年
    2023-06-06
    406人看过
  • 浅析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杨*海【学科分类】专利法【出处】本网首发【摘要】本文以专利法中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为分析依据,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出发,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本身,再到专利无效制度与专利法其他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层层递进加以分析,以探询专利无效宣告制度背后的法理依据,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观点。然后,再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作一尝试性的探讨。【关键词】必要性效力【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1,什么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所谓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之后,因为某种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该专利权无效。简单的说,就是一项使权利无效的制度。具体来说,包括专利法第45~47条三个法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到第71条8个法条的规定。下面将就此展开分析。2,为什么要规定专利权无效制度?(必要性)专利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保护专利权,使权利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以达
    2023-05-05
    210人看过
  • 浅析我国股东诉讼制度
    —读《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一书有感一、《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一书的内容介绍《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一书分为五章。(一)第一章:股东诉讼的基本理论股东诉讼是救济股东权利、解决公司纠纷的一种司法手段。股东诉讼的提起要求股东享有诉权。第一章股东诉讼的基本理论就股东诉权究竟是公法上的权利还是私法上的权利进行分析研究。(二)第二章: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作用之定性和定位分析公司治理仅仅依靠公司自治是不够的,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没有能力保护股东权利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时,还需要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来解决公司纠纷、救济股东权利。这样公司治理因治理手段不同可以分为公司自治和司法调节。股东诉讼就是公司治理中司法调节的部分,是国家司法权对公司自治事物进行干预的表现。(三)第三章: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以公司出资人的身份,对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2023-06-15
    148人看过
  • 浅析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失业保险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相对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已呈现出诸多问题。本文将就其现状作简要剖析。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分析从1986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失业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社会保险是对遭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因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主要应是劳动者。由于条件限制,我国最初的失业保险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这就忽视了对非国有企业职工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国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
    2023-04-23
    377人看过
  • 浅析“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一直是一个困扰我们执行法官的大难题,虽然这两年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多种举措合力之下,执行难问题有所缓解,但还是未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据统计,港南区人民法院2007年执行收案358件,执结141件,执结率39.83%,2008年执行收案609件,执结402件,执结率66.01%,2009年收案700件,执结550件,执结率78.57%,这三年来的执行案件执结率呈上升趋势,取得较好的成绩,但执行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一、外地委托罚金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类案件难执行。这几年外出打工的青少年有增无减,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等原因,一部分青年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类案件很难执结。1、被执行人大多是还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2、一小部分被执行人出狱后,因文化素质低下,一般也没有能力找到好的工作,赚的钱是仅够养家糊口,因长期外出打工,逃避债务,法院执行
    2023-06-06
    395人看过
  • 取消执行通知书的实务分析
    近年来,关于执行通知书的作用引起了司法实务界人士的广泛探讨,主要有完全废除说、修改说、选择发出说和支持说。笔者综合各方的观点结合执行实践,提出取消执行通知书的建议。(一)执行通知书的性质执行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即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26条也是执行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有的学者给出执行通知书的定义是: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法律文书。该定义总体上比较科学,但是笔者认为:第一,增加自动两字在指定期间内和履行生效法律
    2023-04-24
    74人看过
  • 浅析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阐述承运人的概念、接着分析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期间,最后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进行了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有所裨益。一、承运人的概念海上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海上运输物有的风险及航运业发展是以世界为舞台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制度之外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海上货运合同制度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又吸收了《汉堡规则》中一些符合海运发展趋势的内容而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出台较晚,有机会吸收国际海运立法的现有成果,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建立了结构完整,自成体系并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二、承运人的权利(一)承运人免责的权利民法一般仅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免责作出概括性规定,其具体事项可由当事人自行
    2023-03-08
    53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强制执行通知书与强制执行裁定书意思
      贵州在线咨询 2024-04-26
      强制执行通知书是告诉被执行人,该案件对方当事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如果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给被执行人发的通知,主要目的是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主动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 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12
      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哺乳期收强制执行通知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6
      r哺乳期是不影响执行的,强制执行也不是针对你的人身,是财产。r当然你不服可以对执行进行申诉等,r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浅析夫妻财产制度是怎么样子的要结婚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0
      下面就为你浅析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
    • 强制执行人有没有书面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前要书面通知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的《执行通知书》,不能通过电话通知或者让申请人通知。如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有异议,可以向纪委驻法院检查组或上级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采取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