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24:56 133 人看过

案件详细信息:

原告:孔牟牟,男,a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a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牟牟,男,a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牟,男,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请求:申诉人于2003年6月19日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因为被告的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审查发现,2001年5月,法定代表人陈牟牟、法定代表人胡牟牟和原株洲百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发起将原株洲百货公司改为株洲科技有限公司。,陈先生、孔先生和胡先生口头同意,公司由三人共同投资,风险收益按照《公司法》处理,实行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并同意在公司不盈利之前,股东不会收到公司的工资。同时,很明显胡投资4万元,孔投资3万元(实际投资5000元),其余由陈投资。随后,被告任命申诉人为执行副总经理,负责销售、财务和日常管理。截至2003年1月,陈先生、孔先生和胡先生没有收到工资和报酬,公司业务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已经报销,但没有派发股息(在公司成立初期,在开发市场方面有大量投资,没有利润)

2003年2月,申诉人找到被告的另一名负责人黄某,并要求签署劳动合同。3月10日,被告与申诉人签订了从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8月1日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安排申诉人担任执行副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公司的所有业务和日常行政管理。合同约定了每月的工资支付标准。2003年4月30日假期后,申诉人没有返回工作岗位,也没有与被告办理任何休假手续。5月5日,被告召开了一次工作会议,申诉人没有在该公司上班。5月8日,被告召开了公司的办公会议,申诉人没有来公司工作。同日,被告负责财务管理的张某从该公司辞职(张某被申诉人雇用在该公司工作)。6月6日,被告在**广播电视报上宣布:“孔先生,您于2003年4月30日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离开公司。到目前为止,你还没有无缘无故地来公司工作。我希望你在收到报纸后10天内回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您逾期,您将承担所有法律后果。“在此期间,被告负责人向投诉人发送了6条短信和电话,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或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但投诉人仍没有返回公司。7月16日,被告在**广播电视报上宣布:“孔某,您作为本公司执行副总经理,于2003年4月30日擅自辞职,无故不在本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出版了一份报纸。请务必在1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您仍未能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将被视为旷工。在公司的研究和决定之后,您已被正式通知,您已被公司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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