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会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15:30:48 220 人看过

案例:2016年8月,王女士用自己积蓄及从父母处筹集的资金,在市区全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2018年10月,王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结婚,2019年1月,陈先生以投资经营做生意为名个人与某投资公司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某投资公司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1年,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协议到期后,陈先生经营的生意亏损,无力偿还某投资公司借款。且某投资公司事后得知,陈先生本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只知道他的妻子王女士于2016年以全款购置位于市区的住房一套。但王女士与陈先生是在2018年才结的婚。某投资公司能否把王女士婚前的个人房产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法律分析

1、该笔60万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结合本案,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60万,用于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此时,如果王女士不能证明其与陈先生之间已经达成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债务均归各自承担,并且证明第三人即某投资公司知道该约定,即使王女士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该笔60万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王女士的婚前的个人房产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吗

该笔60万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无限连带的,不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限。尽管该房屋是王女士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作为共同债务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是需要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二、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结婚的行为可以使婚前个人财产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做好财富规划,可能会使自己婚前辛苦积攒的财富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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