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是回购股份的有效途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20:51:34 329 人看过

公司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收购股份。

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股权转让的方式,即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

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对外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内部程序,即: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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