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屋,前妻凭着调解协议取得了居住权;现任妻子凭着遗嘱取得了所有权,成为房主。房主拿着房产证找到法院,欲让前妻腾出房屋。面对两种合法权益,法官该选择保护谁
居住到再婚时为止
黄仁泉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大学生,从学校分配进某电讯公司工作。不久,他与某公司会计苏静结识、相爱,一年后走进婚姻的殿堂,居住在单位分给黄仁泉的公房中。婚后不久,两人有了爱情的结晶———活泼可爱的女儿。
1995年夏的一天,黄仁泉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结识了年轻漂亮的汪芹。二人很快坠入爱河,开始了秘密情人生活。
不久,苏静发现了两人的关系,黄仁泉干脆对妻子摊牌说:汪芹已怀上了我的孩子,我们离婚吧。苏静伤心至极,并坚决不同意分手。黄仁泉以夫妻间感情已经破裂为由,一纸诉状送到了法庭。
在案件审理中,由于黄仁泉坚决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女儿随苏静生活,黄仁泉每月补贴抚育费300元,女儿上学所需费用双方分担,两人现居住的黄仁泉单位公房由苏静居住至再婚时止。离婚调解书送达不久,黄仁泉与汪芹领取了结婚证。3个月后,汪芹生下儿子。
房子赠给现任妻子
2002年秋,黄仁泉持续感到腹部不适、消化不良,一向身体强健的他也没当回事儿。然而,时间长了非但不见好转,症状还日益严重。黄仁泉日渐消瘦,这才去大医院做常规检查,竟发现已是肝癌晚期。
黄仁泉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眼看春节到了,黄仁泉将汪芹叫到自己的病床前说:现在我要立份遗嘱将家产处置一下。本来这个家全靠我,今后不行了。我有祖上的房产三间,归咱们的儿子;在房改中我们向单位购买的房子归你,你也没有职业,今后可以将其中的一套房子出租,用房租养活自己。汪芹用手堵住丈夫的嘴,不会有事的,我们会平安的?而黄仁泉只得瞒着汪芹写下了遗嘱,藏在枕头下。此后,黄仁泉越发感觉身体不行,再次提起此事,并坚持让汪芹陪自己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按照公证程序,公证员进行了相关调查,然后按照黄仁泉的要求办理了遗嘱公证。2003年3月22日,黄仁泉去世。
法官的难题
汪芹处理完黄仁泉的后事,凭公证处的公证文书,以自己的名字到江苏东台市房产管理部门顺利地办理了房产证,将原以黄仁泉名字登记的住房归于自己的名下。
2003年8月的一天,汪芹带着律师找到苏静,提出让苏静搬出房子。苏静声称离婚调解书明确了她的居住权,拒绝搬出。汪芹一纸诉状将苏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帮助收回房子。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中,法官发现这是一起少有的民事诉讼。双方争议的房子,一方持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持有民事调解书,具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发生了冲突,法官感到非常棘手。法院提出双方能否调解,但苏静根本不同意。
一审法官综合该案后最终认为,虽然双方均有理由,但苏静的调解书在先,汪芹持有该房的所有权证,但其取得该房系建立在部分接受黄仁泉遗赠的前提下,她承受了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判决驳回汪芹的诉讼请求。汪芹遂提出上诉。
2004年12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汪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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