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成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遗嘱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二、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份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订立遗嘱形式有哪几种
订立遗嘱形式有如下几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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