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业务流程。
凡驻秦州区、麦积区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五县范围内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核定缴纳。
财政全额或差额供给医疗费的单位按本年度元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5%核定缴纳。财政全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财政差额供给医疗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补助50%,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预算进度由财政代缴;单位负担50%部分,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缴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财政供给医疗费以外的单位,在每月25日前,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到所属地税征缴管理机关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一月份由各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调整增减变化,年终清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由接受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市级调剂金。市级调剂金按照上年基金收入的1%筹集,于每年12月底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剩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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