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8:17:19 479 人看过

为了准确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货物、物品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于2009年1月22日以海关总署第182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以下简称《计核办法》)。

关于《计核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计核依据根据《计核办法》,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的,适用本办法。海关应当在确定违法货物、物品及其完税价格,计核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进口税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相应税款计核货物、物品价值。

关于违法货物的确定,即如何确定违法货物的范围根据《计核办法》,违法货物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申报时不能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的,违法货物为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实际进出口货物。

2、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

3、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

4、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货物为申报出口货物所耗用的保税料件。

5、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货物为被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监管货物。

6、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货物为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

关于违法物品的确定,即如何确定违法物品的范围根据《计核办法》,违法物品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物品为被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物品。2、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物品为实际进出境自用物品数量超过合理数量或者规定数量部分的物品。3、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品名申报不实的,违法物品为实际进出境物品。4、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物品为实际进出境物品数量超过合理数量或者规定数量部分的物品;申报数量超过合理数量或者规定数量的,违法物品为实际进出境物品数量超过申报数量部分的物品。

关于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的计核,完税价格的确定及税率的适用根据《计核办法》,违法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应当按照《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予以审定。计核违法货物、物品的税款,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无法确定的,适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

《计核办法》还规定,海关计核货物、物品税款的,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计核专用章,并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

关于违法货物、物品价值的计核根据《计核办法》,违法货物价值依据违法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进行计核;违法物品价值依据违法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进口税之和进行计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货物价值的规定计核价值。海关总署令第18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行政处罚与走私犯罪项下海关行政处罚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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