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书》应当是原件,1份,A4纸;《申请书》的填写应当内容完整正确,可手写或打印,但申请人(签字)必须手写签名。
申请人自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A4纸,原件1份
中介机构编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A4纸,复印件1份
发改或经信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示范文本下载]
A4纸,复印件1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5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A4纸,复印件1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示范文本下载]
A4纸,原件1份
中介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7
建设项目规划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A4纸,复印件一份
规划部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勇
<!--
-->
当场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勇
<!--
5个工作日-->
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应川
12个工作日
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核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安监部门执法人员
15个工作日
市安全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到现场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形成现场复核报告。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志勇
3个工作日
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同意办理。2.不予同意办理。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勇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勇
-->
2个工作日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安全监管局79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地图见http://j.map.baid.com/M-90F。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
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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