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严禁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的紧急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1:06:29 483 人看过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现我省一些司法鉴定机构擅自开展非司法鉴定业务,接受非诉讼的鉴定委托,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如河南新衡达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等(见附件),引起当事人的投诉,对司法鉴定行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声誉,现就此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的概念,确保司法鉴定机构正确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是关于司法鉴定概念的法律性规定。司法鉴定的概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服务诉讼活动的;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第三,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第四,司法鉴定的方法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第五,司法鉴定的结果是要为诉讼活动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司法鉴定业务时,要注意分析判断委托的事项及目的是否属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

第一,把握好服务诉讼活动这一宗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服务诉讼活动,这是司法鉴定的宗旨,也是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鉴定的本质特点。《决定》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才属于《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按照《决定》和《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那些用于诉讼、为诉讼提供证据材料的鉴定委托,否则,不是以诉讼为目的的鉴定委托,不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一律不得受理。

第二,要把握好鉴定委托受理审查这一关键环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的程序有严格的要求,但要特别注意受理审查。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以下简称《通则》)第12条、14条、17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求鉴定委托人提供的鉴定委托书中除了要写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等外,必须注明鉴定事项是用于诉讼的;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看是否是真正服务于诉讼活动的;第三,必须签订规范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中除要包含《通则》第17条规定的所有内容外,必须写明鉴定委托只能用于诉讼活动。

第三、要把握好对鉴定委托主体的审查。《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对申请、委托、决定进行司法鉴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些鉴定机构在接受个人委托时,由于个人提供检材的局限性,造成得出存在较大争议的鉴定意见。因此,从防范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鉴定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问题的执业提示三》的要求,尽量接受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委托,以保证委托检材的充分性、客观性,鉴定意见的连续性。

第四、要把握好鉴定文书的正确使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司法鉴定文书。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对诉讼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只能用于诉讼中反映专门性技术问题的鉴定意见,任何非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均不能使用司法鉴定文书,不能使用司法鉴定人签名,不能加盖司法鉴定业务专用章及钢印。

二、对几个特殊的鉴定事项要进行严格控制

各地、各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所属鉴定人重新学习省鉴定人协会在2008年、2009年接连制发的《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司法鉴定业务有关问题的几点提示》以及《执业提示二》、《执业提示三》、《执业提示四》、《执业提示五》。通过学习,把握规律性问题,避免超范围鉴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后续治疗费用和治疗时间、受损建筑物加固方案和加固费用等事项,已经超出了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类别的鉴定范围,严禁鉴定机构就这些项目的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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