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吴养了一只边牧犬,取名凯凯,当成自己的儿子养。由于凯凯颇通人性,小吴平时遛狗时一般不套狗绳,凯凯也不会走丢。不久前,小吴带着凯凯出去溜达,却不料在一个路口,凯凯被一辆转弯的汽车撞倒在地。
见撞倒宠物狗,车主李女士赶紧陪着小吴将凯凯送到最近的一家宠物医院检查。拍了X光片、吊了生理盐水并打了强心针,先后花了3000多元。但3天后,凯凯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了。
凯凯死后,小吴联系李女士要求其赔偿。除了宠物狗就医时的3000元医药费,小吴还要求李女士赔偿凯凯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元。
对于小吴的要求,李女士一听就觉得不痛快。明明是死了一条宠物狗,却列出这么多奇怪的名目,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开口就要赔2万元,八成是遇上敲竹杠的了!于是李女士索性一分钱也不赔了。
小吴表示,被李女士撞死的宠物狗自己已经养了3年多,费了不少心血,真的是当成儿子来养,感情很深。凯凯死后,自己也因为情绪起伏引起身体不适,这几天才缓过劲来。因此要求李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
撞死他的宠物狗,我确实有责任,但小吴也没有牵狗绳,他也要负一定责任的。李女士表示,自己那天车速不快,很可能是宠物狗因为受到惊吓自己撞上来的。而最让李女士觉得不能接受的是,撞死宠物狗怎么也要精神损失赔偿?
当成儿子来养的宠物狗被撞死了,能不能要求精神赔偿?为此,调解员请来律师陶佳思旺进行法律解释。能否主张精神赔偿,主要看对象是否具有人格利益。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是指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人格利益具有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然而小吴的宠物狗凯凯并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上的纪念品,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小吴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调解员在劝李女士理解小吴的心情时也指出,小吴遛狗时没有采取佩带犬链、牵领等措施,对于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小吴与李女士达成了协议,由李女士赔偿小吴医治凯凯的医药费以及宠物犬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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