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03:28 387 人看过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进一步落实已有各项解困政策和措施的同时,建立帮困资金,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问题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在深化企业改革,实现“两个转变”过程中,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部分职工基本生活缺乏保障,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发扬党的关心群众生活,体察民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的优良传统,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帮困资金

解决企业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发扬互助互济的友爱精神,给予积极地扶持和帮助。各地要在规定范围内,千方百计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帮困资金。帮困资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1、从税务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提取20%,由各地税务部门收缴;

2、城镇国有企业(除矿山、森工外)使用的农民工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由用人单位交纳帮困资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范围收缴;

3、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提高到1.5%,新增部分用于帮困资金;

4、企业职工实发平均工资高出本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50%的,按高出部分的10%交纳帮困资金,由各级劳动部门收缴;

5、新办企业(含老企业改制、合资后的新企业)按注册投资额的0.1%交纳帮困资金,由各地工商部门收缴;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每人每年10—20元缴纳帮困资金,由单位负责收缴;

7、社会各界捐款。

三、帮困资金使用的对象和范围

帮困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城镇停产半停产企业中收入长期低于当地职工家庭人均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困难企业的特困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四、帮困资金的筹集、管理

列入帮困资金的各收费项目,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帮困资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以及跨地区的大型企业的帮困资金由省劳动厅收取管理。帮困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劳动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帮困资金的规范管理、使用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对困难企业特困职工情况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分类造册,一人一表,劳动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解困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职工卡》,困难职工凭卡按月领取规定的救济金。对困难职工要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分块包干、层层落实的办法,使帮困资金确实起到解困的作用。各地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和购物、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给予特困职工优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2: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企业改制相关文章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政办发[2003]47号发布日期:2003-5-6执行日期:2003-5-6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为配合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合理流动,我省部分市县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增强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试点工作缺乏相关政策指导,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我省少数试点的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县区养老保险金当期收支已经出现缺口,给地方财政增加了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保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
    2023-06-07
    133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省级国有资产“三层构架”(省国资委——国资经营公司——企业)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请示》(鄂国资文〔2004〕59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组建“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性质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和处置省直脱钩改制企业待处置的国有资产。(三)收购并处置省属国有企业在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托管、清收并处置省属国有企业剥离后的不良资产。(四)从事非金融性投资、项目融资等资本营运业务。三、公司的职责、权利、义务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依法
    2023-06-09
    243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199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湘政发〔1992〕32号),征收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支持了石长铁路工程建设。征收期限原定到今年8月底止,但目前工程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为使该工程尽快建成投产,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9月1日起,在省内继续征收铁路建设费,将原征收期限延长到2002年8月31日。铁路建设基金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仍按湘政发【1992】32号文件执行。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
    2023-06-08
    69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小城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2003年6月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我市村镇建设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村镇建设事业的发展。随着形势的变化,村镇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解决。为此,市政府研究,对小城镇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村镇发展战略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市的城乡建设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加以推进。为此,需对村镇建设“136”工程进行适当调整,从今年开始,在全市村镇建设中组织实施“1412”战略:集中力量建设中心城市晋城市主城区。加快发展高平市主城区,阳城县凤城镇、陵川县崇文镇、沁水县龙港镇等四个卫星城;重点发展城区北石店镇、泽州县南村镇、巴公镇、高平市马村镇、河西镇、阳城县北留镇、润城镇、陵川县平城镇、礼义镇、沁水县嘉丰镇等10个重点镇;努力建设北石店
    2023-06-10
    19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区域协调、经济与社会协调、人与自然协调的发展,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城镇化健康有序推进,是当前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各地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借鉴贵州等地的做法,积极稳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水平,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023-06-10
    388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8-1【实施日期】2002-8-1【发布单位】湖北省物价局【文号】鄂价房服[2002]14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确保城市科学规划,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城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去年以来的试点情况,经研究,现就城市规划咨询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咨询费是指城市规划报建中心(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城市规划专业信息以及专业知识,接受委托,代理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论证等技术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咨询费。二、规划咨询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当前,各地城市规划报建机构开展城市规划咨询
    2023-06-10
    479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加快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现将我省车辆通行费交纳、免交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军车(县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警车(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使用,装有警灯、警报器、悬挂白底红色反光“警”字号牌的车辆)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其他车辆一律交费通行收费公路。二、“云A·49”字头专用号牌车辆;全省交通系统的各种车辆包括放置“中国公路路政管理”“中国交通征稽”“中国运政交通稽查”等标牌的车辆;标有“国防交通”“税务稽查”“城市监察”等标志的各行业执法部门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行驶,一律交费通行。三、各收费公路管理单位等办理的一切免费通行证同时废止。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凭有效证件,接受查验确认后通行。五
    2023-06-08
    118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战略决策中,政务信息化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政务信息化建设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各级政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带动工业化的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二次全体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统筹规划工作,完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计委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要以《指导意见》和省政府颁发的《陕西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结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订,在认真
    2023-04-22
    300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2002]45号)和建设部、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措施。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特困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确有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又十分突出,因此,要采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企业利用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川办发[1998]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在“清费、治乱、减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消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这对整顿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仍存在着收费过多、标准过高的问题。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为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破产、兼并和结构调整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中介机构在为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公司改制、破产兼并、承包、租赁等办理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等业务时,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50%。各地可在此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
    2023-06-09
    360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调动各级政府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特作通知如下:一、高速公路建设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实施、同步建设的办法,沿线各地(市)分别为各路段的业主单位,承担业主责任。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仍按照省政府闽政〔1992〕综2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厦漳高速公路泉厦段建设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和料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一律实行划拨,不补偿。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以及因高速公路建设影响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线路,各单位应自行负责迁移,并在工程开工前迁移完毕。各地(市)可根据工程开工需要,制定具体时间,限期迁移,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工程用地在办理放样、清点、签认后,由各地(市)高速公路业主向当地土地局申报后转报省政府办理预批手续。三、为降低高速公路工
    2023-04-22
    142人看过
  •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破产准备l、企业依法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l)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3)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存量,提高资产营运效益;(4)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机建制。2、企业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1)在分析现状,统一认识,重组方案明确的基础上,形成破产的集体决定;(2)组织召开职代会,通过企业破产议案;(3)拟定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4)企业主管部门将破产预案及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2023-04-21
    399人看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首批进行改造的城中村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首批改造的城中村共21个,分别为:万柏林区神堂沟、移村、闫家沟、前北屯、后北屯、南寒村;小店区亲贤、杨家堡村;杏花岭区中涧河、道场沟、享堂村;尖草坪区新城、赵道峪、东张村;晋源区晋祠、金胜村;迎泽区郝庄村;高新区殷家堡、小马村;经济区南黑窑、南畔村。二、城中村改造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荣怀(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郭振中(市委副书记)乔亮生(副市长)冀克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孙荣琨(市建管委主任)张丁山(市发改委主任)李毓玲(市教育局局长)燕和平(市公安局局长)杜恩(市民政局局长)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韩志隆(市劳动保障局局长)薛俊明(市国土局
    2023-06-10
    371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现将《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兼并的健康发展,实现企业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的合理调整,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企业兼并应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合理、有偿转让和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招标,鼓励经营好的企业兼并经营差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境外企业。第四条兼并方企业应有一定的经济技术实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偿还被兼并企业债务的能力;企业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和需要。第五条被兼并方企业一般为:1、资不抵债且无偿还能力,面临破产或资金周转困难,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的微利、亏损企业。2、长期没有定型产品或产品销路不好,没有开发新产品
    2023-06-09
    464人看过
换一批
#改制重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位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更多>

    #企业改制
    相关咨询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是怎样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劳社政字【2007】9号 ———————————————————————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休产假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0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 关于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变更的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9
      1、增加注册资金的规定如下,“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如下,“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