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宏诉长沙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1:37 157 人看过

2004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长沙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订购其生产的天和牌ZYC700B-B液压静力压桩机一台,价格180万元。同日原告向天和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皆为人民币)。2004年9月1日又支付天和公司29万元,余款121万元由被告长沙亿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提供借款支付,并与亿嘉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贷款代理协议》。约定由亿嘉公司提供121万元借款给原告,期限18个月,资金占用费按每月4。425%计算。2004年9月1日,天和公司按合同约定将机器送到昆明阳光花园工地,第二天开始安装,9月6日安装调试结束,9月8日交付原告。9月9日原告验收并开始使用。

阳光花园的地质松软,所打桩机均未超过300吨,机械使用正常。2005年12月桩机到昆明世纪城施工时发现,第一被告生产的压桩机达不到设计的压力700吨。桩机压力到500吨便不能正常工作。第一被告也曾多次维修,但无法解决。由于桩机压力及质量问题,影响世纪城的工程进度,被建设方要求退出施工现场,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原告2005年3月17日致函被告,要求解决未果后又委托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分别于5月26日、7月22日致函第一被告,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原告向第一被告订购的是工作压力达700吨的ZYC700B-B型液压静力压桩机,而第一被告提供的压桩机工作压力勉强达到400吨,如果要保证正常不间断施工,工作压力不能超过350吨,也就是说第一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压桩机只是300吨液压静力压桩机的水平。市场上300吨液压静力压桩机的价格为120万元。原告用180万元购买的是700吨压力的压桩机,却得到的只是相当于300吨压力的压桩机。同时该机器经第一被告多次维修也达不到原设计标准,为此原告依据双方《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要求第一被告退机,在第一被告不同意退机的情况下或退款,按300吨压桩机的价格(120万元)计价,退回多收货款60万元。由于第一被告提供的机械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昆明世纪城工程中不能正常施工,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其中仅世纪城期间的停工损失就达32万元。此损失还不包括原告做完此工程应得到的利润。

原告购买第一被告的压桩机时,通过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借款126万元,现已偿还226728元。原告与第二被告的借款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应负责督促第一被告维护设备,提供合格产品。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按双方的协议履行义务,否则原告将拒绝支付未付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第一被告退货(桩机价款180万元)或更换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液压静力压桩机;

2、第二被告履行服务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被告天和公司同意补偿原告周春宏人民币22万元,包括本案中原告周春宏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人民币19010元(该款已由原告周春宏向本院预交);

2、原告周春宏及被告天和公司、亿嘉公司确认至今原告周春宏尚欠被告亿嘉公司款项本息合计应为人民币1133631元;原告周春宏及被告天和公司、亿嘉公司均同意被告天和公司所补给原告周春宏的22万元从原告尚欠被告亿嘉公司的款项1133631元中扣除;扣除后,原告周春宏实际欠被告亿嘉公司的款项为913631元;

3、对原告周春宏尚欠被告亿嘉公司的款项913631元,原告周春宏及被告天和公司、亿嘉公司均同意由原告周春宏直接偿还至被告天和公司、亿嘉公司共同指定的被告天和公司的帐户(开户名称:长江天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分行南门口支行新开铺分理处;帐号:1901012009006622152)中,具体偿还方式为分期偿还,即原告2006年1月1日起每月至少偿还75576元,至2006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款项;

4、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周春宏承诺不再就此前本案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向被告天和公司或被告亿嘉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亿嘉公司放弃要求原告周春宏承担此前延期付款而造成被告亿嘉公司损失的权利;另被告天和公司负责产品的后续维护,维护的人工费用免费,但维护所需零配件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天和公司承诺向原告所提供的零配件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价。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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