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分土地款,外嫁女怒诉
郭某(女)为集美某村某小组村民,户口一直落户于村小组,婚前在小组有承包地。2008年与思明区居民高某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但一直与其夫共同居住于思明区。2009年12月,村小组部分土地因开发建设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村小组决议按每人口55644元分配补偿款,但以郭某系外嫁女生活和工作都不在小组为由,拒绝分配给郭某。郭某不服分配决定,于2010年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土地系保障,支持诉请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能否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分配征地补偿款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小组集体成员。郭某自出生起即落户于小组,且系农业户口人员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婚后户口也未迁出,虽然未在小组生产、生活,但仍应认定其具备小组集体成员资格。据此,集美法院一审判决村小组向郭某支付土地补偿款55644元。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郭某系村小组集体成员,2008年与夫高某结婚后,其户籍并未从小组迁出,因高某系思明区居民,郭某无法从高某户籍所在地获得土地承包等权利的保障,故应认定郭某生活保障基础仍需依赖于村小组,其请求与其他村民一样分配得征地款,依法应当得到支持,遂于2011年3月7日判决驳回村小组上诉。
【律师提示】
许真等律师提醒: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妇女原为村集体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的,外嫁后未在新居住地承包土地,则仍享有原村集体成员权益,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现实生活中,因法律意识薄弱及受传统错误观念影响,很多村委会或村小组在制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时,常以妇女外嫁等为由,将外嫁女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严重损害了妇女的正当权益。若出现此类纠纷的,受侵害人可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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