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用人单位,一旦注册了公司招聘了员工,就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可是一些头脑灵活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定义务,逃避司法风险,想出了令目前裁判机关乃至司法界都相当无奈的手段:恶意注销公司或导致公司被吊销执照。这并不是公司的自杀行为,恰恰相反,注销或者吊销执照后照常营业的做法,使得一些公司成功地规避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其雇佣的劳动者却有苦难诉。
侵权手段
注销公司再注册职工权益受侵害
案例1
贾志杰在神通玛钢厂从事磨件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工作期间,神通玛钢厂被注销,并又重新注册为荣昌玛钢有限公司。2010年1月26日,贾志杰在工作中被严重烧伤。荣昌玛钢有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再承担责任。贾志杰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荣昌玛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经审理后,肯定了贾志杰与荣昌玛钢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其之前在神通玛钢厂工作的年限,也因此被抹杀。
案例2
代培红于1995年来到富城火锅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2003年,富城火锅公司经营地重新装修后,变成了唐宫海鲜舫公司,原工作人员未变。代培红与唐宫海鲜舫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代培红由于与同事发生矛盾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代培红因此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只支持其在唐宫海鲜舫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之前的则因富城火锅公司已经注销,所以不再支持。
后来律师查明,富城火锅公司的大股东同时也是唐宫海鲜舫公司的股东,且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因此主张代培红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连续计算。
代培红和公司都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代培红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而被辞退的,单位不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法院还认定,富城火锅公司与唐宫海鲜舫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司,因此代培红的工作年限只能从2003年计算。
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主动解散或者被动的终止营业资格,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主动注销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上的空子,使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就失去了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当然终止。而对此劳动者往往不知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
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有的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后继续营业,公司与劳动者在注销或吊销之前是劳动关系,之后却变成非法用工的雇佣关系,一旦发生解雇纠纷后,由于劳动关系早已经终止,劳动者就不能再享受劳动法上的保护,不能再主张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有的公司被注销或吊销后,换个名称重新注册,由于前后两个是不同的公司,这样就切断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被解雇后只能根据在新注册公司的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之前的就无法追溯了。
律师建议
新注册公司应对老职工承担全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同时该法第5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如果单位被吊销后又挂靠其他单位的,原单位和被挂靠单位均应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解散或被吊销后,同一股东或者出资人又重新注册新公司的,应当将原公司与新公司按照关联公司来处理,新公司应当就劳动者的全部工作年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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