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结构不合法可以诉讼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6:42:58 444 人看过

工程项目管理结构不合法是可以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情况,其中项目部不属于公民、法人。项目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所讲的其他组织,也不属于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以可以认定项目部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无论起诉还是应诉均应以所属法人为原、被告,由所属企业办理相关委托授权手续。

在确认项目部诉讼主体地位的同时,施工企业还应注意以下若干法律问题:

1、诉讼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除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有约定外,项目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和工程所在地法院。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对于原告来讲可以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效果。对于被告来讲是被动应诉,无法对管辖法院先行选择。如果原告起诉的法院不是约定的或法定的管辖法院,被告应在法定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诉讼时效。可以纵而述之,施工企业的债权应在两年之内主张,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再起诉,债权将无法实现,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施工企业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两年之内没有主张,施工企业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不履行,除非施工企业自愿履行。而如果一项债务虽然过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在债权人发来的催款通知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在债权人要求核对有关债权数字的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过了时效的债权债务应重新得到法律保护。

对于提前放弃诉讼时效的行为,例如提前开出几张空白信给债权人留作时效之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这些行为是无效的。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出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无效。因此,过了时效的债权,不因债务人提前放弃时效权利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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