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有违约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牵涉到股东、公司、债权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认定股东资格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维护交易制度,又要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实现。
(二)外观主义原则
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只能通过公司所公示的外在情况来了解公司,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判断,若所公示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其风险不应当由第三人来承担,这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或者说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的要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固然要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更要注重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外观性,当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即一旦商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变更了自身的某种法律关系并进行了公示,则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商事事实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商事事实的存在并从事了商事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商事事实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三)公司维持原则
保持围绕社团发生的法律关系的稳定的社团法立法的一个根本价值取向。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社团,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也十分复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尽可能保持公司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能够认定有效的不轻易使之无效。这也就要求我们对股东的资格不应当轻易否定,能够肯定的尽量予以肯定。
(四)禁止规避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各类由规避法律而引发的股东资格纠纷的事情。我们应当看到,如果对这些规避法律的行为置之不理,将会严重危及到公司法的权威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对这些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相关法律关系调整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
需要指出的是,对上述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不应孤立,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灵活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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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虚假出资,是否构成虚假出资?如何认定?股东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5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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