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准征地时,征地公告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进行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内至少30天的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情况,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意见和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证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如实说明。有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地。征地公告过程中特殊情况的法律效力在征地公告过程中,部分被征地农民可能因家庭异地务工、征地公告公告等特殊情况不在家或是行政机关张贴的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为农民所不知,谁“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内容”该如何确定?起诉期限何时计算?
全家外出务工时,有义务在离家时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通报行踪和联系方式。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要了解有关情况,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将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情况告知他们,并动员他们尽快回家。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单独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农民,并不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被征地农民个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公告内容,从公共利益和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行政决定,不因行政决定内容不明而拖延起诉期限。和其他农民一样,起诉期限从公告期满后的第二天开始。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规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件生效的期限,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登记的期限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数量,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并尽量确保相关农户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前有时间阅读公告内容。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至少3日至10日为公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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