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无责情况下赔付比例的规定,判决被告机动车车主赔偿原告非机动车车主损失的10%。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燃油助力车车主)与被告卓某(二轮摩托车车主)于2005年10月在南康市某路段相撞,原告刘某受伤。南康市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原告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卓某不负责任。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证明,认为原告驾驶的燃油助力车不能确定为机动车。原告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卓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标准。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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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伤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些费用通常由肇事者或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害者或其家属,以弥补其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包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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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摩托车相撞, 摩托车与电瓶车相撞, 主次责任和次责怎么赔偿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4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估计是主次责任,摩托车一方为主。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假设未购买交强险,则交强险承担部分由车主负责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索赔时协商不成可起诉肇事者、保险公司和车主。赔偿项目和金额得根据医疗票据、医疗病理资料、医嘱意见(主要是患者全休、护理、营养三项意见及期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两项专业鉴定结论意见(有必要时再做)、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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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 主责为何是摩托车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29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 1.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