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的处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09:12:47 154 人看过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的处罚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所以,建筑工程的每一步都必须严格达到标准,这样才不会担心过不了验收这一关,不用遭受处罚,民众也不会因为“豆腐渣”工程而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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