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考验期满是否等于执行完毕
假释考验期满并不等于执行完毕,相关解释如下: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二、假释考验期考查内容
假释考验期的考查内容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构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假释考验期是多久?
假释考验期的具体有多久要看原刑罚如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n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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