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00:32 428 人看过

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

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

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

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

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

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问: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

[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

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问: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

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

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

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

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

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问: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

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

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

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

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八、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

电的,其期初存货己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

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答:(一)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

征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

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

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

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

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下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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