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与报告书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文件。
复印件,加申请人签名。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申请人与报告书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网上申请地址:http://wsbs.ynf.gov.cn2)注册登录。在云浮市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用户并登陆网上办事大厅。3)网上申请。在云浮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申请材料。4)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5)登记。系统在接收到申请后,自动记录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6)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7)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2.受理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2)补正材料。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行政许可可除外时间告知书》;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4)审查方式确定。对不需要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进入审批审查环节;对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进入技术评估环节。3.技术评估1)委托。对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评估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工作。2)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如技术评估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评估初步意见,并要求评估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4.审批审查实施机关自受理验收申请和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提交局首席代表作出审批决定。5.决定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6.证件制作与送达1)证件制作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2)证件送达主体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3)送达方式和时限a)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归档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7.决定公开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云浮市水务局办事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市管权限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水务局办事服务大厅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市管权限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市权限内项目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云城区河南东路70号防汛大楼一楼
五、办理时限
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条款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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