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家出版社
只有人教社一家付酬
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教科书选用文章要按千字300元向作者付酬,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教材使用作品由于一直没有付酬标准,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并没有获得稿酬,这一规定的颁布意味着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终结。
《办法》规定,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目前,我国具有教材编写出版资质的出版社有80多家,每年出版的课本高达7.8万多种。据悉,只有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动通过文著协给作者发稿费。而计酬标准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制定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至100元。
张洪波说,这项规定是广大作家期盼已久的,按照这个办法,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每年支付一次。有了标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就有了支付选文稿酬的尺子。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终结,广大作者从教科书选文获得稿酬的时代已经开启。
利益集团百般阻挠
10年前办法胎死腹中
消息一出,依然有很多不同意见,在征求意见阶段,也有人提出标准太低,还有部分意见认为应该按照版税付酬。此前,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文著协也就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64%的作者要求千字500元、按年付费,12%的作者认为应采用版税或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张洪波表示,尽管和作者的要求相比,《办法》中的稿酬标准还是不高,但应该看到它的进步。
张洪波介绍,国家版权局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并且向全国教育系统和新闻出版系统征求意见,但是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胎死腹中。由于标准的缺乏,自2001年我国设立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向作者支付稿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
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从来都不主动联系作者支付稿酬,更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篇目供广大作者查询,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并没有获得稿酬,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入选,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维护合法权益。还有很多出版社对于选用的文章从标题到内容进行大幅删改,将诗歌排版成散文,甚至不给作者署名,张冠李戴,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现象比较常见。
出版社顾虑重重
担心殃及教辅
此前,法律也规定了作品被教科书选用有获酬权,但由于缺乏报酬标准,所以很难执行。根据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想适用这项规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已经公开发表的;第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
毫无疑问,支付稿酬将加大出版社的成本。目前,教材招投标导致教材限价、利润空间下降,教材出版社肯定不情愿支付过高的稿酬。但在作者一方看来,教材发行量巨大,有些教材印数能达到数百万册甚至上千万册,教材出版社从中获利巨大。还有业内人士分析,教材出版社不愿支付稿酬还有更大的顾虑,那就是教辅的稿酬问题。教辅的作品使用量远远高于教材,其发行量也比教材高出数倍。
张洪波解释道,在涉及著作权问题时,教辅书与教科书不同,教科书享有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支付稿费。而教辅书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出版社编写出版教辅书必须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协商稿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且要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才能编写并出版发行,不用出台统一的稿酬标准。教辅市场目前也是侵权现象严重,但这要通过诉讼等市场手段来解决。文/本报记者罗皓菱漫画/陈彬
教科书汇编者付酬标准
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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