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当地纪委或检察院举报。贪污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只要有实名举报,就会指派专人管理举报档案,和介入调查了解、处理。
为了保障举报人不受打压和报复,国家专门采取了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任何人都不能知道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
所有的环节都是加密处理,包括所有资料和谈话情况。检察院的公职人员将举报相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的,将会受到严肃查处。
黑龙江创新行政复议方式力克“官官相护”
同一赛场比赛,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定会做黑哨;同一系统复议,难免上级照顾下级———结果就是官官相护。
过去,黑龙江省直单位办案的纠错率平均仅为8.5%。现在,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的纠错率为47%;
过去,黑龙江省直单位办案维持率在90%以上。现在,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的维持率为28%。
过去和现在的分水岭是2009年1月1日,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采用新机制正式开始运行。
新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
新机制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依法应当由省政府及省直单位受理、审查、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省政府和省直单位不再单独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省政府和省直单位分别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案件当事人。
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成果是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没有一起诉讼的,没有一起信访的,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据统计,黑龙江省近80%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任务集中在市(地)、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20%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任务集中在公安、建设、工商、土地、规划、劳动社会保障等少数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
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编制少、办案力量不足;而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相对人员编制多长期无案可办。此外,由于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和部门行政复议机构长期无案可办缺少办案经验,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
从统计情况看,全国平均办案的纠错率为33.59%,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的纠错率为47%,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黑龙江省以往统计的情况看,省直单位办案的纠错率仅为8.5%,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从以往的检查情况看,甚至有的省直单位对明显存在的行政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不予纠正,对受理全部案件一律作出维持决定,严重损害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形同虚设。
黑龙江省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较好地解决了因行政复议职能分散导致行政复议人力资源分散、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定的要求,根据专业特长,选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相关行政复议人员参与具体案件的研究处理,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决策权,既可以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责,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也可以有效解决单纯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案件使人民群众产生官官相护的疑虑,增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说服力和社会公信力。
新机制:集中受理集中审查
黑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办案规则,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集中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以往因两个都有行政复议管辖权,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对行政复议申请相互推诿、有案不受。新机制进一步畅通了行政复议渠道,避免将行政争议推向信访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的发生。行政复议一站式服务的格局基本形成,更加方便了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有效地缓解了信访工作压力。
2009年以来,省政府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133件,与2008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省直单位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230件,与2008年同期相比,案件上升幅度41%。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新优势:专业保障化解疑难
2009年以来,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涉及到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65件。这些案件有的同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多个省政府组成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各部门之间对问题的认识难以统一,责任难以区分,导致案件处理起来难度增大;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历史沿革时间长,调查取证困难,难以查清案件事实;有的处理依据变化较大,而且处理依据之间相互矛盾,政策难以把握;有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人员比较多,对立情绪较大,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多种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有的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有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案件审查处理的难度加大。
省政府法制办充分发挥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业保障的人才优势,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研究,对这65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形成一致意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妥善处理。有的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纠纷;有的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一件发生诉讼或信访的,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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