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成都城市低保标准
成都中心城区居民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提高至550元;
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和龙泉驿区500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和崇州市450元。
二、办理条件
1).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办理材料
相关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分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按照重点倾斜一类、强化三类管理的原则推进分类保障:
1.一类保障对象
(1)“三无人员”在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本人在享受全额保障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大病患者家庭,患者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4)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单亲家庭,其子女享受全额保障。
2.二类保障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65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2)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其本人在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
3.三类保障对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对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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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是指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和疾病失去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宅和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建立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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