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烧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邮件的损失:
1、保价给予邮件损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部短缺的,应当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2、未保价的,按照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者内部件短缺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即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发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其出自何种动机和目的,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如果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则不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邮政法》第6条、第22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业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邮政工作人员不履行其职责,不遵守上述规定,即为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也是邮政工作人员对其职责不负责任的表现,至于何谓严重,则应主要结合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认定。
延误投递邮件,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对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而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不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至于延误时间的长短,法律没有规矩,只要行为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投递邮件的,即属延误。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及时、迅速地投递邮件,但并没有超出规定所允许的期限,即使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不构成本罪。发生延误投递的时间可以是在分拣投递、押送、收发等任何一个环节中,这里的延误不同于隐匿不投的情形,前者是投递但超出规定的时间,后者则是直接加以藏匿而不投递。如果行为人故意隐匿不投的,则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本罪属于不作为犯,即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将邮件按时投送而故意延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误投递邮件的,不构成本罪。
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发生了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仅有延误投递的行为而没有发生重大损失的结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矩,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收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收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传达意思的一种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
遭受邮件损坏,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269人看过
-
邮件损毁丢失什么时候赔偿
353人看过
-
保价邮件完全损毁照价赔偿
309人看过
-
2024年遭受人身损害要怎样赔偿
398人看过
-
毁灭邮件罪怎样量刑
115人看过
-
怎样量刑毁写邮件罪?
96人看过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
租赁物遭受损坏怎么赔偿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31、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 2、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3、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
-
林木遭受毁损造成他人损害怎样承担侵权责任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4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快递遭受损坏如何赔偿台湾在线咨询 2023-04-291、若快递在运输途中损坏了的,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财产原价赔偿,不会加倍赔偿。如果是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约定是几倍,就赔偿几倍。 2、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
-
遭受人身损害以及赔偿方式是怎样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21、当事人若遭受了人身损害,则行为人应当对其进行的赔偿包括: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
婚内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8因在婚姻期间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刘女士在起诉离婚时要求丈夫A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离婚诉讼,判决刘女士与A离婚,由A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失1000元。刘女士与A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不错,1992年生育一女。但随着日子的推移,张女士与丈夫A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丈夫A也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刘女士大打出手,特别是2009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