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是民事责任。停止侵害不是物权请求权。停止伤害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一、停止侵害是什么责任
停止侵害是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停止侵害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停止侵害是不是物权请求权
停止侵害不是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指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停止侵害并不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三、请求停止侵害的适用
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是适用请求停止侵害的,停止侵害有以下适用情形:
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4.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n (一)停止侵害;\n (二)排除妨碍;\n (三)消除危险;\n (四)返还财产;\n(五)恢复原状;\n(六)修理、重作、更换;\n(七)继续履行;\n(八)赔偿损失;\n (九)支付违约金;\n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n(十一)赔礼道歉。\n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n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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