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46:14 242 人看过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发生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的,第二条本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本单位财产为目的,以欺骗手段与外界签订经济合同,并占用被诈骗财产的,应当分别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单位使用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责令单位返还被骗财产外,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并将取得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外,,单位对行为人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个人借用本单位业务介绍书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借款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产用于个人占有、使用、处置或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单位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除依法追究借款人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盗窃、挪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自加盖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供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如果行为人私自加盖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加盖公章的公章、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签订经济合同,单位不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过错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单位应当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第六条企业合同、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公章、业务介绍函、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未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对方,致使原企业承包人、承租人以租赁企业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能够使用原合同,构成犯罪的,企业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原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以原承包人或者租赁企业的名义使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未经授权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为自己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单位聘用人员被解聘或者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聘后,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未及时收回公章,擅自使用保留的原公章签订经济合同,为自己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走私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所得的财产,通过签订经济合同予以变卖。如果买方知道或应该知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买方负责。但是,买受人不知道经济合同标的是从犯罪行为中取得的财产的,卖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对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因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单位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条第五款第一项、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不依法返还财产,遭受经济损失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共同审理

被害人因遭受经济损失,有权依法向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受害人提起另一次民事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处理经济犯罪嫌疑人期间,被害人请求保护其公民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自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第十条撤销案件或者决定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法院应当将涉案但与本案不具有相同法律关系的涉嫌经济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调查处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是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涉嫌经济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致函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果案件被认定为经济纠纷,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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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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