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4:10:36 30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或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2)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条件;3)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签名手写,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社保证明需加盖社保机构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出具,加盖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关公章。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分厅提出申请,同时登陆农业部门户网站种子局子站(http://www.zzj.moa.gov.cn/),进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业务办理”,申请注册用户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区农业局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情况。

(3)审查:材料初审、材料审查等后续流程同窗口办理流程。

根据农业部通知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打印等业务,在农业部门户网站种子局子站(http://www.zzj.moa.gov.cn/),进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系统中统一进行。

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区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2.1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2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2.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材料审查。正式受理后,区农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4)审核核发。区农业局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予以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属于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属于本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到本机关或者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邮寄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机场路旁农科服务中心内一栋三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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