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如何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56:09 355 人看过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2、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3、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昌平区和延庆县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4)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各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劳资部门、工会:

目前,在新旧劳动体制转轨时期,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了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是非常必要的,根据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精神,要在抓好调解委

员会组建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完善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组织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了基层工会组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在2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均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部发(1993)301号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在单位内成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可依据用人单位规模确定,原则上单位职工在500人以下的可设3至5人;500人至2000人的可设5至9人;2000人以上的可设9至13人或设置两级调解委员会。

2.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3.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三方(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原则。委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推荐产生;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的工会提名推荐;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名推荐。被推荐担任委员的人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

会讨论通过。调解委员会中应当考虑女职工代表。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能承担工作时,应在缺额30日内进行替补。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设专职,也可设兼职。

4.劳动争议调解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调解员证,才能进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1996年底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都要参加市总工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调解员资格培训班。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持有调解员证。

5.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将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名单(附表1),报送单位(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除外)所在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并抄报单位所属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的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将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名单(附表

1)及时报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法律部。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要抓好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作

1.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全市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各区、县工会要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并与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2.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要做好对所属单位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定期总结、交流经验。

3.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与同级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对下级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

4.各区、县总工会可以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7号)文件的精神,设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局、总公司及特大型企业可以设立本系统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任命或聘任。指导委员

会成立后,应及时将委员名单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法律部备案。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按全国总工会《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全市各级仲裁委员会与同级工会要密切配合、切实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并要不断地总结经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调解委员会要为本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1.调解委员会在单位内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性,要取得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信任和拥护;调解委员会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

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2.对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还应检查、回访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3.调解委员会在单位内应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策,并做好咨询业务工作。

4.企业调解委员会应接受单位(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除外)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的指导。如在工作中需要业务指导,可随时与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调解委员会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如在工作

中需要业务指导,可随时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

5.调解委员会要承办各级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6.对突发事或10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在事发生后立即报告主管局、总公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

7.对基层单位发生的非劳动争议案,调解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参与调解解决。但在处理这些争议前,应当与当事人说明,调解不成,不得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四、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1.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调解委员会应制定申请登记制度、调处结案记录制度、存档制度、案件分析通报制度等调解制度及报表制度,在受理申请调解案件时应填写市总工会法律部统一印制的《个人(集体)劳动争议案登记表》一式

三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上一级工会,一份报市总工会法律部。

2.各用人单位(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除外)调解委员会应分别向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报告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并于每季度初的3日前向所在区、县工会报送本单位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附表2),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要在每季度初的3日前,将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的

工作情况(附表2),报送市总工会法律部。

3.各区、县工会要在每季度初的7日前收齐附表2,并汇总后填写附表3,报送市总工会法律部,同时抄送本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市总工会法律部在每季度初的10日前收齐附表3,汇总后备案,同时将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调委会报送的工作情况即附表2也汇总备案,然后一并抄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对上述这些工作制度,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应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可及时与市总工会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

附: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委员名单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季报表

附一: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机构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

|人数(总数)||是否设分会||分会个数||分会人数||

|------|----|-----|----|----|----|----|----|

|联系电话||联系人||邮编||企业性质||

--------------------------------------------

通讯地址: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

--------------------------------------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及职务|何方代表|调委会内职务|

|--|---|--|--|---------|------|------|

||||||||

|--|---|--|--|---------|------|------|

||||||||

--------------------------------------

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

填报单位盖章企业性质(注)填报日期年月日

--------------------------------------------

|调委会情况|案件受理情况|案件处理情况|争议原因|

|-----|-----------|--------|---------------|

|人|调|调|合计|其中||造成争议原因|劳|劳|保|工|辞|变|终|其|

|||委|---|-------|调|------||||||更|止||

|||会|受|人|集|集|企|职|解|企|职|双||||||、|、||

||委|分|理||体|体|业|工|成|业|工|方|动|动|险|作||履|解||

|||会|案||争|争|申|申|功|原|原|部||||||行|除||

|||数|||议|议|请|请|数|因|因|分||||||合|合||

||会||数|数|数|人|数|数||数|数|原|纪|报|福|条||同|同||

|||||||数||||||因|||||||||

|||||||||||||数|||||||||

|数|数||||||||||||律|酬|利||职|||它|

|-|-|-|-|-|-|-|-|-|-|-|-|--|-|-|-|-|-|-|-|-|

||||||||||||||||||||||

|-|-|-|-|-|-|-|-|-|-|-|-|--|-|-|-|-|-|-|-|-|

||||||||||||||||||||||

--------------------------------------------

注:企业性质按如下编号填写:国有企业1城镇集体企业2乡镇集体企业3

三资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私营(个体)企业7

机关事业8其它9

附三:

区(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季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

||调委会情况|案件受理情况|案件处理情况|争议原因|

||-----|----------------|----------|-----------|

||人|调|调|合计|其中|调|由|由|由|劳|劳|保|工|辞|其|

||||委|----|-----------|解|企业|职工|双方|||||||

|||委|会|受理|人|集体|集体|企业|职工|成|原因|原因|原因|动|动|险|作|||

||||分|案件||争议|争议|申请|申请|功|造成|造成|造成|||||||

|||会|会|数|数|案件|人数|案件|数|案|争议|争议|争议|纪|报|福|条|||

||||数|||数||数||数|数|数|数|||||||

||数|数||||||||||||律|酬|利||职|它|

|---------|-|-|-|--|-|--|--|--|--|-|--|--|--|-|-|-|-|-|-|

|合计||||||||||||||||||||

|---------|-|-|-|--|-|--|--|--|--|-|--|--|--|-|-|-|-|-|-|

|国有企业||||||||||||||||||||

|---------|-|-|-|--|-|--|--|--|--|-|--|--|--|-|-|-|-|-|-|

|城镇集体企业||||||||||||||||||||

|---------|-|-|-|--|-|--|--|--|--|-|--|--|--|-|-|-|-|-|-|

|乡镇集体企业||||||||||||||||||||

|---------|-|-|-|--|-|--|--|--|--|-|--|--|--|-|-|-|-|-|-|

|三资企业||||||||||||||||||||

|---------|-|-|-|--|-|--|--|--|--|-|--|--|--|-|-|-|-|-|-|

|联营企业||||||||||||||||||||

|---------|-|-|-|--|-|--|--|--|--|-|--|--|--|-|-|-|-|-|-|

|股份制企业||||||||||||||||||||

|---------|-|-|-|--|-|--|--|--|--|-|--|--|--|-|-|-|-|-|-|

|私营(个体)企业||||||||||||||||||||

|---------|-|-|-|--|-|--|--|--|--|-|--|--|--|-|-|-|-|-|-|

|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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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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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除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重复申请劳动争议应否受理不受理,劳动争议不可以重复仲裁。按实际情况,对已经作为裁决的劳动争议,不能重复提起仲裁解决。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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