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1、要求回避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知情权。
4、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
5、对事故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6、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
7、申请复核的权利。
8、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有要求办案单位发还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3、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对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委托合同不同)。
3、依委托人指示的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与自己交易行为的定性
除委托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可以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特别注意: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取回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签订了行纪合同就必须要按照合同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当然在从事行纪义务的时候,肯定会产生相关的一些费用,具体的费用内容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确定的,也就是在行纪合同当中予以约定,当然没有约定的话,一般是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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