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如下:《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申请回避权:告知当事人有权利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辩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最后陈述权: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诉权: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控告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二、刑事诉讼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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