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22:00:16 44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经实施了20年的1986年《破产法》同时废止。1986年《破产法》没有设置破产管理人制度,只有相似的清算组。清算组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人组成,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分配。事实证明,由于政府参与破产,法院和债权人对清算组无法行使监督权,从而使清算过程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尤其是清算组履行职责不当,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破产成本过高,侵犯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在破产财产处分中出现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愈加严重。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旧破产法实施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之上,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破产管理人,即在破产申请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其他破产事务的当事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在企业破产申请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债务人财产与破产事务管理发挥重要作用。管理人既是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大管家,又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好助手,肩负着“平衡”各项利益的重担。本文着重就我国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在中西破产法横向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探讨。一、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一)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破产管理事务不仅涉及到各方的利益,而且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所以破产管理人必须是既懂法律同时又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士。因此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品行修养,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参与破产程序的第一道门槛。破产管理人选任的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消极资格是指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1。关于积极资格,许多国家明确规定,要求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此处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是指法律、审计、财务管理等专门知识和经验。从现行各国立法以及破产实践来看,破产管理人一般都从律师或者会计师中选任。从新《破产法》第24条及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可以看出,有资格在破产程序中担任管理人的有:

(1)清算组。清算组由法院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按照现行做法,有关部门包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计、税收、物价、劳动、人事部门等部门。

(2)依法设立并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的并被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自然人。由于破产管理事务涉及多方面利益,因此破产管理人除应具有专业资格外,还必须为社会一般人士所能信赖。所以破产管理人的地位还应具有中立性以及独立性的特征。包括:

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充当破产管理人,这是破产管理人回避制度的体现。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就难以保证其公平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归结上的无关性,即破产管理人的得失必须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我国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规定》对利害关系作了具体解释。

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拥有广泛的职权,如果由尚未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此类消极资格我国新破产法未作限制,只在《规定》中进行了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的不能指定为管理人。

3、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财产、经济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由于破产管理人要管理大量财产,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不仅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操守。新破产法及《规定》关于管理人人格品行的规定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过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涉嫌违法行为、曾在执业、经营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曾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上除名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3: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管理人相关文章
  • 潍坊专业律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研究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选任管理人资格管理人回避内容提要: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设置管理人制度有它的必要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根据联合国《破产法立法草案指南》和我国新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选任的相关规定,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资格、回避、选任时间、更换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赋予了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各种利益冲突能否得到妥善的解决,都与管理人密切相关,管理人如何选任成为新破产法实施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难以回避的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与一国的国情、文化、破产法理论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破产法的立法理念
    2023-04-29
    471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与破产法目标关系浅论
    何英*张淑云*【摘要】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本文通过对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的分析论述,进而揭示出破产管理人制度对实现新破产法立法宗旨及目标的重要意义。【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目标破产管理人是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新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破产管理人的接管人、管护人,另一方面也是破产企业的托管人、营运人、清算人。一、国外破产管理人资格制度概述管理人是债务人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管理人在各国的称谓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则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破产信托人。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称为清算组。对于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各国立法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英
    2023-04-24
    85人看过
  •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改革的探讨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而约定夫妻财产制则现在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有哪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种类有财产约定和婚姻关系约定两种,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2023-07-18
    175人看过
  • 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现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作者:佚名2006-4-3来源:中审网《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售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协理职业保险”。去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填补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空白,为事务所增强抗风险能力、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不仅使投保的事务所免受或少受财务损失,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繁荣发展。我们认为,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保险对象和范围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协议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和个人;4.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指使用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规范和管辖的注册会计师审
    2023-04-24
    350人看过
  • 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探析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提出的。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此,我们可以窥见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涵义。普通清算指企业被解散后,清算义务主体(企业或其出资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
    2023-04-29
    482人看过
  • 再论破产管理人的代表和选任问题
    苗壮破产管理人选任权是对破产事务的剩余控制权。当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是破产财产的剩余索取者。从效率的角度来说,破产管理人应当由债权人选任。根据企业的合同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由于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正的交易成本,企业是一种不完全合同。所谓不完全合同,就是事先没有详尽地描述未来有可能出现的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情况并明确地规定在各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就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所谓剩余索取权,就是对事先没有明确规定的财产的最终的索取权;所谓剩余控制权,就是对事先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务的最终的决策权。当事先没有预测到的情况出现时,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澄清合同的模棱两可之处,填补合同的空白:由各方当事人重新谈判,也就是将上述权利配置给各方当事人;由一方当事人做出决定,也就是将其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第一种方式属于市场,其中的各方当事人
    2023-04-24
    84人看过
  • 试论新破产法的管理人选任制度——以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作为一部市场主体的退出法与再生法,该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都有很多创新,其中就包括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本文通过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在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分析了管理人选任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最终提出了管理人选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对我国而言这项制度是一个创新,但是对世界各国来说,这早就成为了一项普遍立法。管理人根据各国具体立法设计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概念。就我国而言,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破产申请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破产程序中各种利益冲突能否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对我国新破产法中
    2023-04-24
    498人看过
  • 撤回破产申请制度探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成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申请人却又主张撤回破产申请,对此,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撤回破产申请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浅谈一得之见,与大家探讨。一、关于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限制问题自1988年11月企业破产法(试行)生效,至今已14年,其间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对企业破产制度作了补充规定,但我国企业破产制度毕竟尚处在幼年时期。综观我国破产立法,当事人撤回破产申请制度,包括了撤回制度中的两个方面,即申请撤回和按撤回申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023-06-11
    56人看过
  • 破产清算的清算人任职资格
    (1)我国清算人可以由法人担任。我国立法对于清算人可否为法人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股东组成”,而有限公司股东并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此推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可以由法人担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可以由“董事”组成,从立法上看对法人能否为公司董事的问题没有规定;但理论上主流意见也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解释为允许法人董事的存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要想实现对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平保护,保证清算过程中清算人的独立性,应该改变目前《公司法》的立法现状,明确规定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组织来担任清算人.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职业清算人制度,因此,这必然要求清算人可以由法人来担任。(2)我国股份公司的法定清算人应该由董事股东担任。从《公司法》184条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清算人应该为公司的董事,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董
    2023-06-11
    465人看过
  • 董事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是和前一制度紧密相联的。在前一制度保障董事会稳定的基础上通过授权董事会对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可以适当抵御恶意进入公司董事会的人选。公司同样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规强制规定外的公司自制的任职条件。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明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
    2023-06-22
    272人看过
  •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之探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并不意味着股东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管理机关在吊销公司执照后,对公司、股东发出清算通知和公告,明确公司、股东负有参加清算的责任。公司、股东不配合的,不能清算的责任应该由公司及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及公司的股东不配合清算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同时也应当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债权侵权的民事责任。那些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如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也完全合情合理。即使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的。笔者并不否认公司清算制度仍然有着巨大作用,但我们应面对和正视公司清算
    2023-06-06
    376人看过
  •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监督机制的特点及完善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清算组的监督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监督主体单一化和监督措施空泛化。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新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作一总括原则性的规定。2、发挥多层次、多元化主体的监督作用。3、破产管理人确有法定情形,不宜作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或者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他人为破产管理人。4、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感,建立破产管理、清算的法律责任制度推荐阅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监督机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破产管理人责任。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特别规定债权,但适用主体仅限于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破产管理人有违法行为时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则欠缺可操作性。这说明我国刑法典还没有完全与破产法的实施配套。笔者认为,破产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破产法
    2023-04-24
    179人看过
  • 国家人口管理制度国家人口管理制度指国家对人口的管理制度
    一,国家户口是以前的概念,也就是现在所说的非农户口的意思。二,现行户口分类:(按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分类)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2,按居住地域分类: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3,按居住的成员分: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三,至于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以前是商品粮(非农业户口有商品粮),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四,不过我国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进行户籍改革,以后,非农和农业户口都将统一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国家户口新政策在目前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鼓励农民积极进城落户的大背景下,国家一般是不允许人将城市户口迁到农村的。但是考虑到有部分的人实际生活需要,国家规定下面四个条件中的其中一,即可将自己的户口迁回农村老家。1、因读大学将户口迁出农村,而且毕业后在城市没有找到固定工作的人,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农村。2、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是农村户口的,而且在城市
    2023-07-07
    472人看过
  • 构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因此成为强制性保险,如何构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受到行业关注。各方主体毫无疑问,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从事破产管理人职业的机构或个人。保险人则是具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该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因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过错遭受侵害的人,范围则相当广泛: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股东、高管、职工、拥有财产别除权或财产取回权的第三人等,难以完全罗列。破产企业即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原破产管理人因不称职而遭到更换后,新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向原破产管理人提出索赔要求,成为原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究竟谁是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最易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以被
    2023-06-06
    452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破产管理人
    相关咨询
    • 如何选任破产管理人?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06
      首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其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再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最后,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
    • 我国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北京市结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优先原则、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严而又严的矿产资源管理原则,编制了《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国土部批准,现已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地热、地质勘查等专项规划。 (一)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1、主要规划目标:调整和
    •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破产管理人的任职程序具体包括哪几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行管理人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人的任职包括两类:一是有关
    • 破产申请制度对管理人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4
      破产申请中管理人的作用是: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 我国制度建立的是制度, 我国制度采用的是法人资格管理原则是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2)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