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建筑业工伤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6:11:16 459 人看过

一、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设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可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费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业工伤参保费率执行。

(二)对所有无法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来核定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建设施工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工程项目款追加的,应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

(三)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可以按照动态实名制原则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项目合同书、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职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报送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参保企业用工发生变动时,应书面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增减人员名单。对新增或临时变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内不能竣工的工程,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建筑施工企业需提前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申请需有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经批准后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顺延。

(五)施工工期遇特殊情况需停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暂停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即工伤保险有效期限),待建筑施工企业需复工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再接续计算施工工期。

三、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四、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

(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筑业工伤保险要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

六、建筑业工伤保险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需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一经查实,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按隐瞒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相应处罚。

提示: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建筑业的人身伤害风险控制,在建筑业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予以管理。而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也是政府重视建筑业表现之一,相信在政府众多利好政策的影响下,建筑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5: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津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新规包含哪些
    2015年4月15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与操作细则。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且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出台了《通知》以切实保障和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二、明确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缴费主体及参保费率《通知》明确
    2023-05-04
    81人看过
  • 新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种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1)民间和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建筑土建工程为1年(2)建筑照明电气、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6个月(3)建筑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供暖、供冷期(4)室外卜下水和园区道路为1年(5)工业建筑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道和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部门和施工部门在合同中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2023-03-03
    238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
    2023-05-22
    345人看过
  • 建筑工工伤认定有哪些规定
    建筑工工伤认定的规定:建筑工工伤认定的规定中,主要包括,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伤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在48小时内报告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在事故伤害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员工受伤怎么走工伤保险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业务部接到员工出现工伤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北京外企公文批办单,申请办理工伤认定、鉴定、待遇、医疗报销手续,报所在的业务部经理审批,审批后转到业务支持部经理处,业务员通知受伤职工、家属及时与外企负责办理工伤报批手续人员联系。二、发生工伤后员工如何处理流程发生工伤后员工
    2023-02-28
    429人看过
  • 建筑工工伤认定有哪些规定?
    工伤认定有什么规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二)职工必须有受到人身损害事实。(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我国法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在48小时内报告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在事故伤害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拒绝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直接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标准是什么(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2023-04-28
    485人看过
  •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出台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也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吉安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方案》为职工(含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下同)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严格审批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抓住“一头一尾”,即抓住建筑项目开工、竣工两个重点环节,促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从《方案》施行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
    2023-05-04
    27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杭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有哪些相关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9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不论哪一种。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建筑工地工人工伤保险有哪些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7
      没有单独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伤保险规定的,建筑工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 金昌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8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不论哪一种。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关于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8
      没有单独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伤保险规定的,建筑工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 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2年9月1日开始,全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均需按规定参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