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后终结,但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或者继续进行下去没有意义时,也应当终结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民事诉讼是因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一定权利而引起的。如果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就使诉讼失去了权利主张人,这样的诉讼继续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满足,诉讼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案件,主要是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行消灭,没有必要再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已经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应当终结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原告死亡,提出给付要求的人不存在了;被告死亡,不能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了,案件审理无实际意义。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收养关系实际已不存在,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因此应当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诉讼终结只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不能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不能在终结诉讼的裁定中,同时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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