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交了定金,但是没有预售证,也没有交首付,那么购房者可以再跟开发商协商一下,看看是否可以按照已经降的房价来购买房子;如果开发商不同意,那么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将构成合同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定金具有合同履行的保证性,对于违约者具有惩罚的作用。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对新政的担忧:中止房价下降趋势购房者如何出手
财政部22日宣布,从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缴印花税或土地增值税。人民银行同日也宣布,自10月27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财政部和央行的措施,是对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政策的具体落实。对此,市场有一种错误的判断,以为中央政府已开始救楼市了。其实,有关方面已经强调,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扩大内需,提高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金融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以,我们在执行中央政策的时候,应该有一种清醒的认识,不要想当然,更不要为某些利益集团所左右。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已经注意到,近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房产开发商正在利用各种话语途径,渲染市场的动荡,放大自己的苦衷,干扰或“要挟”政府的决策。本周来许多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的房产新政,就很难排除这种因素。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甘心“就范”,要么因为自身的“土地财政”面临枯竭而心里焦急,要么因为发展的支柱已摇摇欲坠而乱了方寸,要么干脆已经被开发商裹着走而丝毫没有察觉。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房产商的一种胜利。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目前房产政策的这种变局,还是让笔者有一种担心。通过前一阶段的调控,目前楼市供需双方仍在角力,房价正在朝着有利于百姓、有利于构建理性市场的方向转变。在这个时候提升购房欲望,拉高需求势头,显然会中止房价的下降趋势,甚至会让已经下跌的房价重新站上畸高的台阶。这对那些想等房价进一步下降再出手的百姓来说,有点不公平。而这一部分人,从各种市场调查来看,只会多,不会少。对许多百姓来说,房价的高低是一种极其刚性的指标,是决定他们购房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与此相比,交易税费的多寡,首付比例的高低,甚至房贷利率的调整,有时会显得不那么重要。所以我们担心,有关方面一再强调的、旨在保民生而不是保高房价的说法能不能最终成立?市场会不会出现反复进而让两年来的调控功效大打折扣?我们甚至担心,如果有的地方以“保民生”为名而行“救房商”之实,政府行为的出发点会不会受到质疑?社会阶层住房状况的“马太效应”会不会进一步加剧?以法律政策保障社会公平的难度会不会进一步加大?当购房人的数量上来之后,房价企稳了,大量退房纠纷想必也会平息了,这是各地政府最希望看到的。从这一点上说,各地的房产新政也有一点“息事宁人”的味道。不过说实话,对这些退房者,笔者也有一点担心。想当初,畸高房价的“抬轿者”中少不了他们。现在看到房子买亏了,心有不甘了,就想退了,笔者担心未买房者会说:涨时有你,降时也有你,市场风头和政策的“便宜”都让你占了,我们怎么办?所以,改革虽不能带来皆大欢喜的“帕累托效应”,但还是要尽量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的总体健康发展。当西方人开始对我们政府的干预手段另眼相看的时候,我们自己可不能飘飘然,还是要牢记那句话: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出手时别乱出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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