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农村宅基地叫什么证?
农村宅基地办理的证件叫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二、宅基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有哪些?
1、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三、在农村可申请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可收回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
(三)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被继承的住宅坍塌、依法拆除或者经鉴定为D级危房,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中,对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六)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宅基地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原则上限于本集体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权利行使受限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农民出卖、出租、抵押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都受到限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可以起诉吗?
可以,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就会立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n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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