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不同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12:10 78 人看过

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中,提供租赁物使用权或者受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2.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或者受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权是法律允许流转的一些动产和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一些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合同书详细版

<p>合同号码:</p>

<p>合同签订日期:</p>

<p>合同签订地点:</p>

<p>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p>

<p>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p>

<p>第一条租赁物件</p>

<p>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p>

<p>第二条租赁期间</p>

<p>租赁期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p>

<p>第三条租金</p>

<p>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体,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     。</p>

<p>2.前款租金是根据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p>

<p>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p>

<p>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p>

<p>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p>

<p>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p>

<p>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p>

<p>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p>

<p>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p>

<p>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p>

<p>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p>

<p>1.租赁物件在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p>

<p>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货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p>

<p>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p>

<p>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p>

<p>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p>

<p>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p>

<p>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p>

<p>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p>

<p>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p>

<p>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p>

<p>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p>

<p>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p>

<p>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要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p>

<p>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p>

<p>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p>

<p>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p>

<p>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p>

<p>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p>

<p>(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p>

<p>(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p>

<p>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p>

<p>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p>

<p>第九条保险</p>

<p>在租赁物件到达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p>

<p>甲方:                                    乙方:</p>

<p>     年    月    日                         年    月    日</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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