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处理离婚案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2、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人民法院应在分清夫妻共有份额和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的基础上,采取先析后离的方法进行处理,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家庭各成员的财产权利。
3、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的农村当中,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同时因女性生理上的原因,以及各种经济、社会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离婚妇女单独从事农业劳动,其能力总体上弱于男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例如,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其土地在土质、水源、距离等方面有差距的,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出发,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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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离婚的土地分割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31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民仅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要分配的话也只能分配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次,需要区分土地的性质。若土地属于农村宅地基,且夫妻双方均是该村的村民,则由夫妻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使用,协商不成的,由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如夫或妻不是该村的村民,则该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一方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再次,如果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则不论夫妻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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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与土地证之间离婚后的分割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71、既然已经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应视为已经取得了产权;离婚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判决给谁都存在可能性,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分得房屋的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并且负担未偿还房款的债务; 2、关于公证书问题,原则上以公证的内容为准,但你若有充足的相反的证据能推翻公证书的,将不以公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对方的承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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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土地分割怎么分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9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