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8:50:55 153 人看过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均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的破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土地、大气、水体等自然环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此种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关于向大气、水体、土地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

(2)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危险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3)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则一般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一、德州污染环境罪刑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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