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都有啥亮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1:13:55 133 人看过

新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都有些什么变化?有啥新亮点?新《条例》体例由原来的不分章节三十三条,变为八章六十二条,结构和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重新调整,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为明确,更利于实际操作。主要呈现以下九个亮点:

(一)强化了老龄事业经费保障。

《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强化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执法主体和社会责任。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兴办老龄事业;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强化了家庭养老的基础。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一是明确了赡养人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不能亲自照料护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

二是加强了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条例》对老年人易受侵害的住房及其他财产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明确提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三是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四是强化了对家庭赡养的社会监督。《条例》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老年人对赡养内容自愿公开的,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

(四)建立一津贴、两补贴制度。

一是建立普惠制的高龄津贴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是建立养老补贴、护理补贴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强化了对老年人的医疗服务措施。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六)强化了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同时,还特别强调,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做出了具体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

(七)强化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八)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条对我省现行的优待老年人政策和各地优待老年人的成熟做法进行了肯定规范,增加了优待内容,涉及为老年人提供办事便利、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方面。同时,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比如,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由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另外,依据有关法律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九)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有很多,比如,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个人敬老诚信档案;设立老年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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