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湖市当湖街道的黄先生最近碰到了一件闹心事:工作5年,单位都没有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不是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吗?为此,黄先生把原来工作的单位告上法院,不想,他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了,这是为什么?
2010年1月,黄先生应聘到当地开发区某企业工作,黄先生对该企业的收入待遇都挺满意,就是有一点,企业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让他觉得不是很放心。
2012年12月,黄先生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轧伤手指。后经过治疗伤是好了,可黄先生就赔偿问题与企业产生了纠纷。2014年1月17日,经调解组织调解,黄先生与企业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赔偿黄先生各种费用;同时,黄先生提出辞职申请,终止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协议签订当日,企业支付了相应款项。
但是,双方的纠纷并未就此停息。前不久,黄先生听人讲起,像自己这样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黄先生查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觉得其中不少内容很符合自己的情况,于是,黄先生又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今年过完春节,黄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000元,被驳回仲裁请求。5月,黄先生向平湖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支持其诉讼请求,又被驳回诉讼请求。
明明是该企业理亏在先,怎么法院反而没有为自己伸张正义?对此,黄先生很是不解。不过,在听了办案的朱法官的仔细解释之后,黄先生才知道自己错在哪儿了。
《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具有一定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黄先生所主张的自2010年1月到12月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所以不能被法院支持。
至于2011年1月之后企业是否应当向黄先生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黄先生早在2011年1月即已依法被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黄先生也就无权要求支付2011年1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双倍工资,更无从谈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为此,法官提醒劳动者,主张维权有时限,错过了维权时效,不但维护不了应有权益,而且白白花费大量精力,所以在上岗前先学一点相关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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