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0:30:09 211 人看过

目前我国违法药品广告的大量存在对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产生了巨大的威胁。本文从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出发,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加强药品监管的法律对策,以期对我国的药品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药品广告监管法律思考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每种药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主治和特定的使用对象,它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药品广告的内容对指导合理安全用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们随便翻开一份地方的都市报,可以以看到大量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监测显示报纸刊发的药品广告中有90%是违法的,这种现状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此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

1.大量虚假药品广告充斥着电视、广播及报刊等媒体。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监测显示,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展趋势迅猛,已经超过食品、房地产行业,成为各类媒体的最大广告来源,其中就有大量的虚假广告。在现实生活中虚假药品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擅自加入根除、药到病除、最先进科学等用语,或作出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或者以健康咨询会、健康热线等形式内容却涉及药品名称、产销商名称等来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患者,还有的则利用消费者对医学会、医药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信赖,谎称其药品被相关机构推荐或评定为治疗某类疾病最佳产品等。这些虚假广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导致我国每年因为虚假药品广告误导而吃错药的人大量存在。

2.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或发布的广告与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符。药品广告的审批是其广告发布必经的一个程序,但是很多药品生产厂家为了谋取暴利而逃避这一程序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同事有些媒体也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按规定办事,不认真查验所发布药品广告应有的批准文件,甚至明知未经审批或者所发布的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也予以发布,从中谋取高额利益。

二、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法律原因

1.违法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成本较低。我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明确了违法广告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项责任都很难对违法广告主体形成真正的威慑。如其中行政责任中对规定的广告费用一倍到五倍的罚款相对于违法广告主体因违法广告而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冰山一角,而且在实践中,违法药品广告刊发或播出后,药商往往会与相应的广告媒介通过伪造低价广告费用来应付工商部门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媒体更加肆无忌惮地发布虚假广告。

2.广告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分为强制性行政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自我审查两种形式,根据《广告法》第34条和《药品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在广播、电影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的,需在发布前经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在实践中,药商往往会在广告审批前准备多个方案,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取得广告批文,但在发布时套用取得的广审号,而刊登或播出别的与规范版本不符的违法广告以赚取暴利。而同时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媒介往往会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严格审查即将刊登或播出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规范版本一致,使得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刊登或播出。

3.药品广告监管体制不顺畅。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负责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而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事后查处。这种由不同部门审批管理的体制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导致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问题而产生矛盾,导致违法药品广告难以被彻底清除。

三、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虽然我国目前对违法广告主体规定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对广告主体并不能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也不够。因此需完善相关立法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如将广告法第38条所规定的过错连带责任改为无过错连带责任,即在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使得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应赋予消费者选择任一广告主体作为求偿对象的权利。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的责任可以采取追偿制度。这样可以督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制作阶段和发布阶段中更加谨慎,从而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的出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将违法广告扼杀在摇篮中。这就要求药商在取得了相应的广告审批文号之后,在广告刊发或播出时不能做任何修改。与此同时还要求广告发布者在刊发或播出前应对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与获得审批的版本是否一样,若有差别则拒绝刊发或播出。

3.理顺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鉴于药品广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而工商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使得大量的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被发现。所以笔者以为对于药品广告,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事前的广告审批和事后的监管,使其在防范违法药品广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提高公众对违法药品广告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大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与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作斗争,最大限度压缩违法药品广告生存的空间,这可以说是最终彻底消除违法药品广告的根本之所在。

总之,要彻底根治违法药品广告,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法治轨道,迫切需要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上能有更大的作为,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李翔邵蓉:规范药品广告刻不容缓[J].中国药业,2005(11)

[2]崔明太:广告监管的自律与他律[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0)

[3]周玉祥余兆有: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思考[J].中国药事,2006(7)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0: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审查相关文章
  • 《上海市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各房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商品房广告发展迅速,其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广告行为,如有些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未经房管部门批准就先行发布预售广告;有的商品房广告中所有发布的地段、价格、交通、配套设施、交付日期与实际相差甚远等,这类不规范或误导的广告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规定,对本市发布商品房广告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中商品房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经市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投资建造或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投资建造的居住房及非居住用
    2023-06-10
    398人看过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关于加强对过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药品稽查大队:根据《药品管理法》,为贯彻省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过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过期药品重新流入市场,要求各市、州局、省局药品稽查大队要加强对辖区内过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今年前三季度过期药品的回收、销毁的开展情况于10月25日前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二○○六年十月十七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2023-04-23
    56人看过
  • 网络销售药品监管规定:加强药品销售监管,保障用药安全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三、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四、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六、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七、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
    2023-07-15
    96人看过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畜牧(农业、农牧)厅(局):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药品、兽药市场秩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为满足兽药使用需求,以人用合格药品弥补兽药品种不足时,采购的人用药品必须是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收载的品种,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加盖“兽用”标志,违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经销假兽药进行处罚。凡未加盖“兽用”印章字样的,视为非法经营人用药品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必须对其所采购的人用药品在购进或入库时加盖“兽用”印章。“兽用”印章应加盖在所购人用药品的外包装箱上和其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瓶、袋)
    2023-06-07
    171人看过
  • 国家药监局:加强保健食品日常监管
    针对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上存在的生产企业散乱、虚假广告多等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保健食品安全质量。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要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减肥类等产品企业,着重检查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等。对经营企业,要检查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产品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重点检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保健食品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食
    2023-06-07
    324人看过
  • 食品药品强监管的新规有哪些
    严格限制虚假宣传从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利用讲座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条例》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将“处罚到人”;细化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监管要求,并明确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携号转网有保障1日起,工信部《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施行。“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为保障用户携号转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电信企业九类禁止性行
    2019-10-22
    307人看过
  • 药监局通报违法药品广告2600多个
    从今年五到七月,全国共发现二千六百六十个违法药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公布了这些违法药品广告的名单,并撤消了其中三个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这些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伪造冒用批准文号、使用过期失效文号和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药监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被撤消的三个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是:黑龙江哈尔滨华雨制药有限公司的木竭胶囊广告;河南京豫药业有限公司的盐酸丙卡特罗片广告;山西省吕梁中药厂的益视颗粒广告。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透露,今年以来,有关医疗机构以广告形式误导消费者择医购药的投诉明显增多。有些小医院、门诊部或其他医疗机构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做广告,对消费者就医、治疗、购药进行误导甚至欺骗,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为此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不要轻信虚假医疗广告;择医购药一定要选择正规医院;择医购药要保存好病历、处方、挂
    2023-06-07
    219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四种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了赐富牌化维纤胶囊、智灵牌冬虫夏草胶丸等四种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这四种保健食品大量发布含有不科学表示产品功效断言、利用专家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暗示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将这些违法广告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作用;患有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治疗。不要相信违法广告的宣传。曝光的4种保健食品广告具体违法事实如下:一、保健食品赐富牌化维纤胶囊[国食健字G20070231],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提高缺氧耐受力。广告中宣称告别咳嗽、憋气,CT显示肺部纤维化组织得到了很好的逆转,肺功能检测指标归于正常等。二、保健食品智灵牌冬虫夏草胶丸[卫食健字(1996)第040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抑制肿瘤。广告宣称吃冬虫夏草,九种病好的快;超级抗衰老,持久年轻
    2023-06-07
    135人看过
  • 把握食品广告监管四个关键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无公害、纯天然、绿色食品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商家打起了歪主意,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笔者分析近年来查处的此类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分析总结了违法表现形式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假冒型,宣称获得某金奖、某称号,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二是杜撰型,虚构产品含有对人体有益的物质,夸大产品的作用和功效。三是指鹿为马型,有的企业获得的是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却在广告中宣称获得消费者满意商品称号。四是蒙混过关型,有的农产品商标和认证有效期满后不续展继续使用,在新《商标法》颁布实施后不将其产品宣传中的驰名商标等字样去掉,继续使用原广告内容等。专家认为,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监管应有的放矢,把握好4个关键点。首先,以强化广告法规宣传为基点,着力提高社会公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向公众宣传广告知识,提高消费者对无公害、纯天然、绿色食品
    2023-04-24
    223人看过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药品广告申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已组建完毕,药品广告审查人员已基本确定,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逐步依法规范。为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保护期内的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及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1年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广告申请应继续严格按规定审查,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批准文号超过一年有效期后自然作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审查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要继续依法检查发布情况,发现违法发布要及时处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二、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须由进口口岸药品检验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和审查。例如在青岛药品检验所检验进口即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
    2023-04-24
    190人看过
  • 贵州省将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的监管
    针对部分媒体在广告发布中存在档案管理工作缺失、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贵州省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大众广告媒介单位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据贵州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媒体在广告发布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广告档案管理工作缺失,大部分媒体的广告部门建立了基本的广告档案管理制度,但依法必须留存的广告备案材料不齐全;二是广告审查把关不严,主要表现为医疗广告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违规发布;发布涉性医疗及产品广告;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药品广告超出审批范围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等。贵州省工商局表示,今后将继续把对各类媒体的监测工作作为重点,不断增强对广告市场全方位监控能力。强化对大众广告媒介单位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电视、广播媒介的综合娱乐频道和生活类、都市类报纸实施重点监测,定期进行集中抽查,依法查处问题广告。
    2023-06-07
    433人看过
  • 药品广告法全文
    药品广告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
    2023-06-07
    348人看过
  • 关于加强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思考
    减刑和假释都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特定服刑人员采取的变更执行措施。减刑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诉讼;而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期的劳动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给予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众所周知,诉讼过程中的减刑假释制度事关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因而,它成为被监管对象及其家属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更是滋生司法腐败的焦点。无论是减刑还是假释,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以法律条文固定的形式在操作过程中要应对各种具体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变化,也不可能绝对面面俱到,这样,就使得检察机关监所监督职能凸显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重点是监狱、看守
    2023-06-11
    106人看过
  • 药品广告内容有哪些禁止性规定,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
    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有麻醉药品、计划生育用药、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等。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考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内容。一、药品广告内容有哪些禁止性规定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有: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2.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二、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
    2022-07-23
    231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有关事项或事务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具体而言,行政机关会对有关文件、资料、证据等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是否合理公正等。 行政审查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 更多>

    #行政审查
    相关咨询
    • 药品广告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根据相关统计,在2012年到2017年期间,共有5000多个药品、200多个医疗广告有虚假宣传嫌疑。业内总结了虚假药品广告惯用的4大骗术。 第一,瞄准中老年人常见的健康问题。从一些药品的药名就可以看出来,比较针对中老年人的常见健康问题,比如骨质疏松、高血压、高血糖等。 这些名字往往特意在名称中标注一些药材和治疗方法,或者突出一些概念来做担保,也有的打出了蒙药、藏药、苗药等旗号。 第二,广告词过分鼓
    • 犯法药品广告有哪些类
      湖南在线咨询 2024-08-26
      1、任意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疗效宣传; 2、含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的内容; 3、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4、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5、利用公众人物、名人、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处*药在大众媒体(如电视、广播、杂志、报纸、互联
    • 如何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如何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以及对药品质量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2
      药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频发的药品不良事件,给人们的健康造成重大伤害。这使药品质量安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控制好药品的质量安全,做好药品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是现今药品生产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该文介绍了质量风险管理的内容和目的,分析了我国药品企业质量风险管理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药品生产管理
    • 国家是否有相关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广告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26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哪些情形下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会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