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什么是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指的是不动产权机关,对个人不动产权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发给当事人的证明,也就是其享有不动产权权利的证明。不动产权证可以作为当事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纠纷时,就可以依据这个证来进行解决纠纷,确认自己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反映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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