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司法强拆”,被征收者是否有救济机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31:53 221 人看过

面对“司法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赔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司法强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为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强拆,也就是说,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该条还对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进行了界定: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践中主要是区县人民政府。这意味着积极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无权申请。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具备资格,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之一。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催告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前,需要向当事人发出催告。当事人自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履行催告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申请。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督促义务,或者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也可以作为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司法拆迁还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项补偿金等材料产权交易房屋和周转房的账号、位置和面积”。可见,申请强制执行时,政府本应提前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政府不履行先行补偿义务,申请司法强拆也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人民事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的;(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六)越权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人民事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法院,被执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可见,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批准执行后,将裁定送达被征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人民事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批准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拆迁的主体包括市、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与补偿。在实践中,一般是“判决与执行分离”,即大多由作出征收与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三)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做好现场记录;(八)现场记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由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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